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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8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2767 | |
公共危險罪
傷害罪
竊盜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14
暨其等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㈡33000,34000,36000,41000,47000,52000,O毓銓,O詩凱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㈢67000,69000,70000,O奕安,O少暄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㈣103000,108000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㈤138000,O宗偉,O明璟,O正雄,145000,O心怡,O煥典,149000,151000,O斌,155000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㈥O鎧瑞,O光宗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㈦O紹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㈧253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㈨甲○○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㈩352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原判決關於丙OO、戊OO、丁OO、己OO、乙OO部分均撤銷
辛OO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O棨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O銘駿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40000犯如附表一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41000犯如附表一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㈠O棨耀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O銘駿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㈢67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㈠O棨耀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O銘駿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㈢97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㈣110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㈤116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暨其等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㈡33000,34000,36000,41000,47000,52000,O毓銓,O詩凱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㈢67000,69000,70000,O奕安,O少暄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㈣103000,108000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㈤138000,O宗偉,O明璟,O正雄,145000,O心怡,O煥典,149000,151000,O斌,155000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㈥O鎧瑞,O光宗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㈦甲○○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㈧253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㈨O銘吉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㈩352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暨其等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㈡戊○○,亥○○,宙○○,天○○,寅○○,酉○○,辛○○,O詩凱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㈢未○○,玄○○,丑○○,己○○,乙○○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㈣壬○○,甲○○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㈤庚○○,辰○○,巳○○,戌○○,丁○○,卯○○,午○○,子○○,宇○○,癸○,申○○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㈥地○○,丙○○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㈦O紹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㈧253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㈨O銘吉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㈩352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暨其等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㈡33000,34000,36000,41000,47000,52000,O毓銓,O詩凱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㈢67000,69000,70000,O奕安,O少暄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㈣103000,108000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㈤138000,O宗偉,O明璟,O正雄,145000,O心怡,O煥典,149000,151000,O斌,155000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㈥O鎧瑞,O光宗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㈦O紹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㈧甲○○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㈨O銘吉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㈩352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暨其等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㈡33000,34000,36000,41000,47000,52000,O毓銓,O詩凱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㈢67000,69000,70000,O奕安,O少暄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㈣103000,108000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㈤138000,O宗偉,O明璟,O正雄,145000,O心怡,O煥典,149000,151000,O斌,155000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㈥O鎧瑞,O光宗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㈦O紹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㈧253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㈨O銘吉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㈩甲○○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暨其等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㈡33000,34000,36000,41000,47000,52000,O毓銓,乙○○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㈢67000,69000,70000,O奕安,O少暄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㈣103000,108000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㈤138000,O宗偉,O明璟,O正雄,145000,O心怡,O煥典,149000,151000,O斌,155000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㈥O鎧瑞,O光宗均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㈦O紹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㈧253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㈨O銘吉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㈩352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如附件所示之調解內容給付予洪淑貞、林瑾瑜,且應於緩刑確定之日起貳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
扣案之手機壹支(廠牌IPHONE,型號:7PLUS),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壹本均沒收之
乙OO犯附表二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被訴附表三編號1-2、附表四1-5部分,公訴不受理
附表五編號1-3之物均沒收
編號4-5之金錢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緩刑肆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依附件二即本院一○九年度附民移調字第二二三號調解筆錄之條件賠償告訴人徐旭寬
偽造文書印文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妨害自由罪
賭博罪
毀棄損壞罪
殺人罪
侵占罪
妨害性自主罪
妨害風化罪
妨害公務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偽證及誣告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妨害秩序罪
妨害秘密罪
贓物罪
妨害投票罪
瀆職罪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外患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
脫逃罪
鴉片罪
妨害農工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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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717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124 | |
洗錢防制法 | 105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72 | |
藥事法 | 26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24 | |
銀行法 | 20 | |
商標法 | 13 | |
性騷擾防治法 | 12 | |
貪污治罪條例 | 11 |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11 | |
陸海空軍刑法 | 10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10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10 | |
著作權法 | 9 | |
就業服務法 | 9 | |
廢棄物清理法 | 9 | |
商業會計法 | 8 | |
水土保持法 | 8 |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8 | |
懲治走私條例 | 7 | |
證券交易法 | 6 | |
職業安全衛生法 | 5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5 | |
政府採購法 | 5 | |
人口販運防制法 | 4 | |
稅捐稽徵法 | 4 | |
護照條例 | 3 |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3 | |
公司法 | 3 | |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 2 | |
A | 2 | |
健康食品管理法 | 2 | |
醫師法 | 2 | |
森林法 | 1 | |
律師法 | 1 | |
電信法 | 1 | |
期貨交易法 | 1 |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1 | |
入出國及移民法 | 1 | |
戶籍法 | 1 | |
區域計畫法 | 1 | |
國家安全法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