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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0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650 | |
傷害罪
公共危險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竊盜罪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0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5
壹、主刑部分乙OO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緩刑肆年
貳、沒收部分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本票,及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乙OO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受稽查人簽名欄上偽造「O定優」之署名貳枚、「電子舉發製單系統」之電子罰單簽名欄上偽造之「O定優」之電子署名壹枚,均沒收之
乙OO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開所處之刑,其中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未扣案偽造之「蔡鑫惟」印章壹顆、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自然人專用)上偽簽「蔡鑫惟」之署名共伍枚、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自然人專用)上偽造之「蔡鑫惟」印文共參枚,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IPHONE6PLUS手機壹支(內含門號號之SIM卡壹張)、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毀棄損壞罪
妨害性自主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侵占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妨害自由罪
妨害公務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賭博罪
妨害秩序罪
殺人罪
偽證及誣告罪
遺棄罪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妨害風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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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114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33 | |
洗錢防制法 | 31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7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6 | |
證券交易法 | 4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4 | |
藥事法 | 4 | |
商業會計法 | 3 | |
著作權法 | 3 | |
公司法 | 3 | |
商標法 | 3 |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 2 | |
農會法 | 2 | |
貪污治罪條例 | 2 | |
銀行法 | 2 |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2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2 | |
空氣污染防制法 | 2 |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2 | |
醫療法 | 1 | |
戶籍法 | 1 | |
懲治走私條例 | 1 | |
就業服務法 | 1 | |
稅捐稽徵法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