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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22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 刑法 | 77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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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罪
傷害罪
竊盜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5
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乙OO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暨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丙OO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如附表編號2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即丁OO犯如附表編號1、3至7所示部分)
戊OO上開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如附表編號3至7駁回上訴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庚OO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⒈9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11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2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7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乙OO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貳年,並應以如附表所示時間、金額支付損害賠償
未扣案偽造之「StockX」線上平台購買證明電磁紀錄均沒收
乙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壹佰玖拾壹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偽造文書印文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妨害自由罪
毀棄損壞罪
妨害公務罪
賭博罪
妨害性自主罪
侵占罪
偽證及誣告罪
殺人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瀆職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
妨害風化罪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妨害秩序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贓物罪
妨害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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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83 |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16 |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13 | |
| 洗錢防制法 | 8 | |
| 商標法 | 7 |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6 | |
| 藥事法 | 5 | |
| 性騷擾防治法 | 4 |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4 | |
| 森林法 | 3 | |
| 商業會計法 | 3 |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3 | |
| 證券交易法 | 2 | |
| 廢棄物清理法 | 2 | |
| 銀行法 | 2 | |
| 戶籍法 | 2 | |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2 | |
| 國家安全法 | 2 | |
| 護照條例 | 1 | |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1 | |
| 陸海空軍刑法 | 1 | |
| 懲治走私條例 | 1 | |
| 公司法 | 1 | |
| 建築法 | 1 | |
| 醫師法 | 1 | |
| 稅捐稽徵法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