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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22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 刑法 | 77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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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罪
傷害罪
竊盜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6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22
原判決關於乙OO部分撤銷
丁OO部分公訴不受理
其餘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原判決關於附表1編號1至6、8、9及其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所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丙OO犯附表1編號1至6、8、9所示之罪,各處該附表編號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附表1編號7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乙OO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暨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丙OO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如附表編號2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即丁OO犯如附表編號1、3至7所示部分)
戊OO上開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如附表編號3至7駁回上訴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庚OO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⒈9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11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2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7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業務侵占罪,計伍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偽造之「阮氏碧」署押(含署名肆枚、印文參枚)均沒收
壬OO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乙OO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貳年,並應以如附表所示時間、金額支付損害賠償
未扣案偽造之「StockX」線上平台購買證明電磁紀錄均沒收
乙OO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偽造「郭炳煌」之圓戳章壹顆、「郭炳煌、108.11.14」、「郭炳煌、108.11.21」之印文貳枚均沒收
丁○○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含追徵)
不得易科罰金之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丁○○犯踰越門窗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7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惠普牌筆記型電腦1臺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電纜線(交連電力電纜250MCM、長度75公尺、重量98公斤)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7月
丁○○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丁○○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0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太平洋廠牌黑色電纜線4條(約30米)、YUASA湯淺廠牌電瓶2顆、廣佑廠牌監視器11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0月
未扣案之電線(約4米)、發電機電瓶2個、無熔絲開關1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志源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含追徵)
不得易科罰金之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丙○○犯踰越門窗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7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惠普牌筆記型電腦1臺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電纜線(交連電力電纜250MCM、長度75公尺、重量98公斤)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7月
丙○○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丙○○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0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太平洋廠牌黑色電纜線4條(約30米)、YUASA湯淺廠牌電瓶2顆、廣佑廠牌監視器11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0月
未扣案之電線(約4米)、發電機電瓶2個、無熔絲開關1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貳年
庚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貳年,並應依附表所示方式向告訴人黃耀文支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公印文共肆枚均沒收
扣案之iPhone6Splus型號手機貳支及門號號SIM卡壹張均沒收
乙OO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無罪
甲○○無罪
上訴駁回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妨害自由罪
毀棄損壞罪
妨害公務罪
賭博罪
妨害性自主罪
侵占罪
偽證及誣告罪
殺人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瀆職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
妨害風化罪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妨害秩序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贓物罪
妨害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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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83 |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16 |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13 | |
| 洗錢防制法 | 8 | |
| 商標法 | 7 |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6 | |
| 藥事法 | 5 | |
| 性騷擾防治法 | 4 |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4 | |
| 森林法 | 3 | |
| 商業會計法 | 3 |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3 | |
| 證券交易法 | 2 | |
| 廢棄物清理法 | 2 | |
| 銀行法 | 2 | |
| 戶籍法 | 2 | |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2 | |
| 國家安全法 | 2 | |
| 護照條例 | 1 | |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1 | |
| 陸海空軍刑法 | 1 | |
| 懲治走私條例 | 1 | |
| 公司法 | 1 | |
| 建築法 | 1 | |
| 醫師法 | 1 | |
| 稅捐稽徵法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