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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5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820 | |
公共危險罪
傷害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竊盜罪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2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4
原判決關於張玉芬之罪刑部分均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張玉芬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其他上訴駁回
乙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
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沒收併執行之
壬OO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沒收併執行之
13000犯收受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17000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鋅合金錠共計壹仟零貳拾陸公斤應與18000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19000犯結夥三人以上踰越牆垣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電纜線壹批應與20000、三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22000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鋅合金錠共計壹仟零貳拾陸公斤應與21000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24000犯結夥三人以上踰越牆垣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電纜線壹批應與23000、三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又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冒用身分而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前開宣告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一所示偽造「李煜詮」署押共貳拾壹枚均沒收
未扣案偽造之「李煜詮」汽車駕駛執照壹張、國民身分證電磁紀錄均沒收
乙OO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藍芽喇叭伍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妨害自由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侵占罪
賭博罪
毀棄損壞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妨害公務罪
殺人罪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妨害性自主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
妨害秩序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妨害風化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脫逃罪
瀆職罪
妨害投票罪
偽證及誣告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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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248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37 | |
洗錢防制法 | 23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13 | |
水土保持法 | 11 | |
商標法 | 11 | |
藥事法 | 10 | |
森林法 | 8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7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7 | |
戶籍法 | 5 | |
性騷擾防治法 | 4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4 | |
商業會計法 | 3 |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3 | |
銀行法 | 2 | |
貪污治罪條例 | 2 | |
公司法 | 2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2 |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2 | |
稅捐稽徵法 | 2 | |
政府採購法 | 2 | |
著作權法 | 1 |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1 | |
期貨交易法 | 1 | |
入出國及移民法 | 1 | |
證券交易法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