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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772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249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46 | |
洗錢防制法 | 38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19 | |
第12條第4項 A 7
原判決撤銷
楊家炎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4及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原判決關於吳明忠涉犯非法寄藏手槍罪部分及陳東義部分,均撤銷
吳明忠犯非法寄藏手槍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扣案之口徑0點三五七吋MAGNUM之制式轉輪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一一0二0六八六0五號)沒收之
陳東義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蘇帝潤簽發之面額為新臺幣玖拾萬元之本票壹張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他上訴駁回
原判決撤銷
呂佾龍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枝(含彈匣貳個,槍枝管制編號1102068590號)、子彈貳拾伍顆沒收
原判決關於寄藏槍枝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魏嘉慶犯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上訴駁回
前開撤銷
改判與駁回上訴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OO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又犯非法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1、2、12、13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如附表編號7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柒拾伍元、腰包壹只,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或不宜執行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非法持有子彈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制式散彈玖拾顆,均沒收之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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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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