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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法律條文件數
刑法77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72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30
第3條第1項後段 A 12
第3條第3項 A 9
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1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1(即乙OO,丙OO)及編號2丁OO部分均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其他上訴(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至18戊OO部分)駁回
原判決第二至五項及第六項前段關於乙OO,丙OO,丁OO,己OO,辛OO,9000,10000,戊OO,庚OO,壬OO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均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其他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附表二編號16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原判決關於附表二編號3,5,6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丙OO犯如附表二編號3,5,6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3,5,6「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戊OO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原判決關於附表二編號3,5,6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丙OO犯如附表二編號3,5,6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3,5,6「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戊OO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原判決撤銷
丁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韋翔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之手機壹支(含門號號之SIM卡壹O),沒收之
原判決關於附表二編號3,5,6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丙OO犯如附表二編號3,5,6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3,5,6「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戊OO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第3條第4項 A 3
第3條第1項但書 A 1
第3條 A 1
第3條第1項前段 A 1
第3條第6項前段 A 1
第3條第5項 A 1
第3條第2項 A 1
洗錢防制法18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0
家庭暴力防治法8
藥事法7
水污染防治法6
證券交易法5
森林法4
銀行法4
性騷擾防治法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
個人資料保護法4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4
水土保持法3
懲治走私條例3
商標法2
商業會計法1
第71條第1項 罰則 1
職業安全衛生法1
第40條第1項 罰則 1
醫療法1
第106條第3項 罰則 1
傳染病防治法1
第63條 罰則 1
廢棄物清理法1
第46條第4項 獎勵及處罰 1
陸海空軍刑法1
第54條第1項第1款 分則 1
入出國及移民法1
第74條前段 罰則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1
第79條第1項 罰則 1
稅捐稽徵法1
第41條 罰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