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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法律條文件數
刑法77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72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30
第3條第1項後段 A 12
抗告駁回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1(即乙OO,丙OO)及編號2丁OO部分均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其他上訴(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至18戊OO部分)駁回
原判決第二至五項及第六項前段關於乙OO,丙OO,丁OO,己OO,辛OO,9000,10000,戊OO,庚OO,壬OO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均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其他上訴駁回
原判決撤銷
庚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編號3,編號13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至編號11,編號13,1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13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附表二編號3,5,6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丙OO犯如附表二編號3,5,6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3,5,6「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戊OO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原判決關於附表二編號3,5,6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丙OO犯如附表二編號3,5,6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3,5,6「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戊OO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原判決撤銷
丁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韋翔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2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丁OO,戊OO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辛OO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肆年
12000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O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參場次
1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本院上訴駁回)
2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本院上訴駁回)
2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4所示之物,均沒收
3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本院上訴駁回)
3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本院上訴駁回)
4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本院上訴駁回)
4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本院上訴駁回)
5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本院上訴駁回)
5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本院上訴駁回)
6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本院上訴駁回)
6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本院上訴駁回)
7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本院上訴駁回)
7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本院上訴駁回)
8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本院上訴駁回)
8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本院上訴駁回)
9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本院上訴駁回)
9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本院上訴駁回)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如附表一編號1,2「偽造之印文及數量」欄所示偽造印文,以及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之手機壹支(含門號號之SIM卡壹O),沒收之
原判決關於附表二編號3,5,6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丙OO犯如附表二編號3,5,6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3,5,6「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戊OO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上訴駁回
第3條第3項 A 9
第3條第4項 A 3
第3條第1項但書 A 1
第3條 A 1
第3條第1項前段 A 1
第3條第6項前段 A 1
第3條第5項 A 1
第3條第2項 A 1
洗錢防制法18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0
家庭暴力防治法8
藥事法7
水污染防治法6
證券交易法5
森林法4
銀行法4
性騷擾防治法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
個人資料保護法4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4
水土保持法3
懲治走私條例3
商標法2
商業會計法1
第71條第1項 罰則 1
職業安全衛生法1
第40條第1項 罰則 1
醫療法1
第106條第3項 罰則 1
傳染病防治法1
第63條 罰則 1
廢棄物清理法1
第46條第4項 獎勵及處罰 1
陸海空軍刑法1
第54條第1項第1款 分則 1
入出國及移民法1
第74條前段 罰則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1
第79條第1項 罰則 1
稅捐稽徵法1
第41條 罰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