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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7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706 | |
公共危險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傷害罪
竊盜罪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6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20
上訴駁回
原判決撤銷
王慧玲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又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伍年,並應自民國109年3月25日起至112年10月25日止,按月支付新臺幣參萬元予謝美羚,至支付總額達壹佰參拾萬元止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借款契約書上之偽造「張仁馨」署押,指印各貳枚,未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本票關於偽造共同發票人「張仁馨」部分,均沒收之
原判決關於郭鴻樟,高啟榮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撤銷
郭鴻樟,高啟榮均無罪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乙OO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及附表編號3所示臺北地檢署執行科收據上偽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檢察官黃立維」印文各貳枚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乙OO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本票壹張,如附表二編號1,2「應沒收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00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本票壹張沒收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凍結管制命令執行官印」公印文共貳枚均沒收
乙OO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6月
如附表一所示偽造印文及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手機均沒收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且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上偽造之「國泰世華北桃園櫃員收付」印文壹枚沒收
乙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偽造署押數量欄所示偽造之「O智仁」之簽名及指印均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O嵐歆」簽名壹枚沒收之
乙OO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12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23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9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40000無罪
41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申請書」上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印」之印文壹枚,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6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申請書」上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印」之印文壹枚,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1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二項、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申請書」上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印」之印文壹枚,均沒收
81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6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沒收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
111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6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1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6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1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沒收
181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均沒收
乙OO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伍年,並應按如附表三所示方式,給付林園哲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發貨通知單上之「大寮總倉收款章」印文共參拾玖枚均沒收
未扣案偽造之「大寮總倉收款章」印章壹顆沒收
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菸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價值新臺幣壹佰參拾萬之菸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未扣案價值新臺幣壹佰參拾萬之菸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萬貳仟捌佰陸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支票號碼SDA0000000號,票面金額新臺幣壹仟萬元之台中商業銀行中正分行支票上偽造「O坤儀」背書之署押壹枚沒收
賭博罪
妨害自由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侵占罪
殺人罪
妨害公務罪
毀棄損壞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妨害秘密罪
偽證及誣告罪
妨害風化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
遺棄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妨害性自主罪
贓物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妨害秩序罪
妨害投票罪
鴉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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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205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46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23 | |
藥事法 | 11 | |
洗錢防制法 | 10 | |
商標法 | 10 | |
貪污治罪條例 | 6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6 | |
銀行法 | 5 |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5 | |
性騷擾防治法 | 4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4 | |
政府採購法 | 4 | |
著作權法 | 3 | |
水污染防治法 | 3 | |
醫師法 | 2 | |
稅捐稽徵法 | 2 | |
商業會計法 | 1 | |
醫療法 | 1 | |
廢棄物清理法 | 1 |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1 | |
懲治走私條例 | 1 | |
公司法 | 1 |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