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決書 X 光化 | 首頁 |酒駕 |毒品 | 詐騙 |法條 |
| 20200228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 刑法 | 887 | |
|
公共危險罪
傷害罪
竊盜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54
原判決撤銷
馬秀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永豐商業銀行民國103年1月28日存款憑條上偽造之「李榮錫」署名壹枚沒收
原判決撤銷
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萬壹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玖拾壹萬零捌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上訴駁回
林國煒緩刑貳年
原判決撤銷
王中信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B○○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編號2,附表三編號2,4,5,6所示偽造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印文共拾枚,及偽造「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之印章壹枚,均沒收
原判決撤銷
丙OO無罪
上訴駁回
乙OO無罪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無罪
乙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緩刑貳年,並應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四日前向被害人陳玉奇支付新臺幣肆佰萬元之損害賠償
乙○○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依附記事項所載方式向被害人丙○○支付損害賠償
乙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金門高粱酒小瓶壹瓶,礦泉水壹瓶,炒飯壹份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偽造署名均沒收
乙OO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總價值各新臺幣壹萬元之新光三越百貨禮券之二分之一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幫助犯詐欺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並應履行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乙OO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8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扣案之手機1支(含SIM卡1張)沒收
戊OO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1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己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6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6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1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2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6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000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1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3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6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1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6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1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000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1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1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6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1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6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3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25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6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1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6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2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6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2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31000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1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6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000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1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63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6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5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6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5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6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2,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6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5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5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6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5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6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5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9000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1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2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1000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1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3000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6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5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5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6月
56000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6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8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6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5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0000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6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13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2000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1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履行本院108年度苗司簡附民移調字第6號調解筆錄所示調解成立內容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丙○○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被訴犯參與犯罪組織部分無罪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按如附表所示賠償金額及方式向被害人胡鳳心支付損害賠償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肆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依附件所示本院一○九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八號調解程序筆錄內容履行賠償義務
戊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OO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
附表編號二,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台新銀行簽帳單(真善美銀樓)上「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O永復」署名壹枚,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捌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玻璃吸食器壹支沒收
又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玻璃吸食器壹支沒收
又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並應履行附表二所示負擔
丁○○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乙OO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零柒拾捌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並應向被害人詹韻蓉,林哲緯,黃琦芬支付如附表一所示之損害賠償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偽造文書印文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妨害自由罪
侵占罪
妨害性自主罪
賭博罪
殺人罪
毀棄損壞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妨害公務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妨害風化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妨害秩序罪
妨害投票罪
偽證及誣告罪
妨害秘密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
贓物罪
|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221 | |
| 洗錢防制法 | 20 |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19 | |
| 森林法 | 9 | |
| 期貨交易法 | 7 |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7 |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7 | |
| 藥事法 | 7 | |
| 廢棄物清理法 | 6 | |
| 銀行法 | 6 | |
| 陸海空軍刑法 | 6 | |
| 證券交易法 | 5 |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5 |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5 | |
| 公司法 | 4 |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4 | |
| 商業會計法 | 3 | |
| 營業秘密法 | 3 | |
| 著作權法 | 3 | |
| 動物保護法 | 2 | |
| 稅捐稽徵法 | 2 | |
| 傳染病防治法 | 1 | |
| 貪污治罪條例 | 1 | |
| 性騷擾防治法 | 1 | |
| 漁業法 | 1 | |
| 建築法 | 1 | |
| 就業服務法 | 1 | |
| 商標法 | 1 | |
| 政府採購法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