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 X 光化   首頁 |酒駕 |毒品 | 詐騙 |法條

科刑法條 | 程序法條 | 刑期
20200211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法律條文件數
刑法61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20
洗錢防制法15
第14條第1項 A 10
第14條第3項 A 2
乙OO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共十一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五年,並應按附表所示方法向林美津,謝玉珠,鄒明秀,許舒婷,余承恩,吳巧芸,梁珮甄,蔡健賢,鄒賢忠,陳進球,張麗玲支付損害賠償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五年,並應按附表所示方法向林美津,謝玉珠,鄒明秀,許舒婷,余承恩,吳巧芸,梁珮甄,蔡健賢,鄒賢忠,陳進球,張麗玲支付損害賠償
未扣案「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文書上偽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印文共肆枚,「檢察官吳文正」印文共肆枚均沒收之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之
乙OO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內容向張紹基及黃美方支付共新臺幣柒萬捌仟元
第14條 A 2
第15條 A 1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3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10
森林法9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
著作權法6
藥事法5
商標法4
家庭暴力防治法2
廢棄物清理法2
貪污治罪條例2
A1
A 竊盜罪 1
公司法1
第9條第1項前段 總則 1
商業會計法1
第71條第5項 罰則 1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
第21條第2項 A 1
區域計畫法1
第21條 罰則 1
懲治走私條例1
第2條第1項 A 1
醫療法1
第106條第3項 罰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