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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1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法律條文件數
刑法61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20
洗錢防制法15
第14條第1項 A 10
上訴駁回
乙OO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共十一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五年,並應按附表所示方法向林美津,謝玉珠,鄒明秀,許舒婷,余承恩,吳巧芸,梁珮甄,蔡健賢,鄒賢忠,陳進球,張麗玲支付損害賠償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五年,並應按附表所示方法向林美津,謝玉珠,鄒明秀,許舒婷,余承恩,吳巧芸,梁珮甄,蔡健賢,鄒賢忠,陳進球,張麗玲支付損害賠償
未扣案「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文書上偽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印文共肆枚,「檢察官吳文正」印文共肆枚均沒收之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之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庚OO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又犯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1000新臺幣壹萬肆仟元,12000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分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分別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庚OO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又犯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1000新臺幣壹萬肆仟元,12000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分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分別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編號1,3至5,9至12,15,17所示之罪,共10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3至5,9至12,15,17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約瑟犯如附表編號1至2,6至16,18至26所示之罪,共22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2,6至16,18至26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柒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000犯如附表編號19至26所示之罪,共8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9至26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扣案之黑色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沒收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依如附件所示之本院一○八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四九號,一○八年度附民字第四○三號調解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第一項履行賠償義務
乙OO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內容向張紹基及黃美方支付共新臺幣柒萬捌仟元
第14條第3項 A 2
第14條 A 2
第15條 A 1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3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10
森林法9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
著作權法6
藥事法5
商標法4
家庭暴力防治法2
廢棄物清理法2
貪污治罪條例2
A1
A 竊盜罪 1
公司法1
第9條第1項前段 總則 1
商業會計法1
第71條第5項 罰則 1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
第21條第2項 A 1
區域計畫法1
第21條 罰則 1
懲治走私條例1
第2條第1項 A 1
醫療法1
第106條第3項 罰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