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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831 | |
公共危險罪
傷害罪
竊盜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6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23
原判決關於乙OO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不含沒收)部分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如附表所示部分撤銷
丙OO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丁OO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戊OO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之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己OO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辛OO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處有期徒刑柒月
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1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丙OO犯如附表一編號1「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均緩刑伍年,並應依附表二所示方式支付被害人歐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損害賠償
原判決撤銷
辛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伍年,並應依附表二所示方式支付被害人歐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損害賠償
未扣案偽造之「大大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印文共貳拾肆枚、「大炬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印文共陸枚、「邑冠實業有限公司」印文壹枚及「大大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大炬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邑冠實業有限公司」之印章各壹顆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捌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12000緩刑伍年,並應依附表二所示方式支付被害人歐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損害賠償
(原判決主文:13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偽造之「大大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印文共參拾壹枚、「大炬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印文共陸枚、「邑冠實業有限公司」印文壹枚及「大大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大炬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邑冠實業有限公司」之印章各壹顆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玖萬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17000緩刑伍年,並應依附表二所示方式支付被害人歐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損害賠償
(原判決主文:18000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其犯罪事實二部分撤銷
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文件上偽造之「廖振宇」署押,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偽造署押之種類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乙○○」署名,指印,掌印,均沒收
乙OO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2,4至9,11至12所示「王治平」署名共拾枚,編號3所示「王治華」署名壹枚均沒收
未扣案11000,12000之犯罪所得即價值各相當於新臺幣貳仟伍佰元之財產上利益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玖拾貳萬伍仟元宣告沒收追徵部分,撤銷
其他上訴駁回
彭金玉緩刑伍年,並應依附表所載之內容履行賠償義務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乙OO犯行使變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應以本件判決附表所示之起迄時間,方式及金額,向陳鴻淯為給付
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乙OO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變造之「7168-QQ」號及「7166-QD」號車牌各壹面均沒收
乙OO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入國登記表上之偽造之「DAOTHILY」署押壹枚,變造之「DAOTHILY」名義之越南國護照壹本均沒收
又共同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范利英」名義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貳份均沒收
又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於108年10月29日18時11分至18時35分在中壢派出所製作之警詢筆錄上所偽造之「DAOOHILY」署押貳枚均沒收
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伍拾日
乙OO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未扣案之「車輛租賃契約書」之「連帶保證人欄位」,「對保簽名欄位」偽造之『周文其』簽名共陸枚,均沒收
本件免訴
乙OO無罪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
如附表「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所示之署名,均沒收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於「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上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公印文壹枚沒收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壹年內完成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
花蓮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O佩怡」署名壹枚沒收
乙OO,丙OO均無罪
妨害自由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賭博罪
侵占罪
毀棄損壞罪
妨害公務罪
殺人罪
妨害性自主罪
偽證及誣告罪
妨害風化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妨害秩序罪
妨害投票罪
妨害秘密罪
瀆職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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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 | 18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16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9 | |
水土保持法 | 8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8 | |
藥事法 | 8 | |
商標法 | 7 | |
商業會計法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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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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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 3 | |
就業服務法 | 3 | |
稅捐稽徵法 | 3 |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2 | |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 2 | |
戶籍法 | 2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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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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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 | 1 | |
入出國及移民法 | 1 | |
護照條例 | 1 |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 1 | |
公司法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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