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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9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794 | |
公共危險罪
傷害罪
竊盜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偽造文書印文罪
妨害自由罪
第304條第1項 妨害自由罪 10
原判決關於丁OO被訴誣告周錫銘部分(即起訴犯罪事實一,)及原判決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丙OO部分(即起訴犯罪事實一,)暨其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辛OO共同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10000共同犯強制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駁回
18000上述撤銷改判部分及上訴駁回所宣告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000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分期償還和解書(黃永)」壹份,與21000、23000、24000連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21000、23000、24000連帶追徵其價額
26000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分期償還和解書(吳富崇)」壹份,與25000、27000、28000連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25000、27000、28000連帶追徵其價額
原審判決:29000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4000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8000共同犯強制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關於43000被訴誣告周錫銘部分(即起訴犯罪事實一、)撤銷
47000共同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50000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分期償還和解書(曾致遠)」壹份,與49000、51000、52000連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49000、51000、52000連帶追徵其價額
54000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8000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撤銷
66000共同犯強制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74000共同犯強制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8000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分期償還和解書(謝忠興)」貳份,與77000、79000、80000連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77000、79000、80000連帶追徵其價額
原審判決:81000共同犯侵入住宅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6000共同犯侵入住宅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0000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清償和解書(洪秋淮)」壹份,與89000、91000、92000連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89000、91000、92000連帶追徵其價額
94000共同犯強制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8000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000共同犯強制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6000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分期償還和解書(黃正權)」壹份,與105000、107000、108000連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105000、107000、108000連帶追徵其價額
110000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4000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清償協議書(阮渝淵)」壹份,與113000、115000、116000連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113000、115000、116000連帶追徵其價額
原審判決:117000共同犯侵入住宅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2000共同犯侵入住宅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5000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30000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4000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分期償還和解書(李家浚第1份)」壹份,沒收之
138000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分期償還和解書(李家浚第2份)」壹份,沒收之
142000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分期償還和解書(許國裕)」壹份,沒收之
146000共同犯強制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0000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分期償還和解書(余衍)」壹份,與149000、151000、152000連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149000、151000、152000連帶追徵其價額
154000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分期償還和解書(O金煙)」壹份,與153000連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153000連帶追徵其價額
乙OO,丙OO,丁OO,戊OO,己OO,庚OO,辛OO,壬OO均無罪
乙OO犯強制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又共同犯強制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強制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強制未遂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上訴駁回
乙OO犯強制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無罪
乙OO犯強制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犯強制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賭博罪
毀棄損壞罪
妨害公務罪
侵占罪
殺人罪
妨害性自主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偽證及誣告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妨害投票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妨害風化罪
鴉片罪
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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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156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21 | |
洗錢防制法 | 14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12 | |
銀行法 | 9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9 | |
商標法 | 9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8 | |
政府採購法 | 7 | |
著作權法 | 6 | |
藥事法 | 5 |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5 | |
廢棄物清理法 | 3 | |
律師法 | 2 | |
貪污治罪條例 | 2 |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2 | |
入出國及移民法 | 2 | |
戶籍法 | 2 | |
懲治走私條例 | 2 |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2 |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 1 | |
商業會計法 | 1 | |
證券交易法 | 1 | |
醫療法 | 1 | |
期貨交易法 | 1 | |
礦業法 | 1 |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1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