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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8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法律條文件數
刑法127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77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32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25
第3條第1項後段 A 10
第3條第1項前段 A 5
第3條第3項 A 4
原判決關於柯喬偉如其附表二編號19所示罪刑部分撤銷
柯喬偉犯主持,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其他上訴駁回
乙OO犯如附表編號1至3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3罪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印文伍枚,「檢察官黃敏昌」印文伍枚,「書記官康敏郎」印文壹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印」印文壹枚,均沒收
戊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己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庚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零壹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陸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貳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壹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緩刑參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3條第1項 A 3
第4條第1項 A 3
洗錢防制法22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9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2
廢棄物清理法11
商標法10
森林法9
藥事法8
水污染防治法5
戶籍法5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5
性騷擾防治法4
著作權法4
陸海空軍刑法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3
政府採購法3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2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2
商業會計法2
律師法2
入出國及移民法2
稅捐稽徵法2
自來水法1
第98條第2項 罰則 1
人口販運防制法1
第31條第1項 罰則 1
醫療法1
第106條第3項 罰則 1
電信法1
第56條第1項 罰則 1
銀行法1
第136條之1 罰則 1
貪污治罪條例1
第4條第1項第3款 A 1
公司法1
第9條第1項前段 總則 1
建築法1
第95條 罰則 1
家庭暴力防治法1
第61條第1項 罰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