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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6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998 | |
公共危險罪
傷害罪
竊盜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6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15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壹萬捌仟陸佰肆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在如附表「偽造署押所在之文書欄」所示文件上偽造「項柏然」簽名共肆枚均沒收之
乙OO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且應參加法治教育壹場次
未扣案「愛怡特公司入會申請表」上偽造「鄭景元」署押壹枚沒收之
乙OO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編號十至十一,二十二「偽造之文書或有價證券」欄所示支票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壹佰陸拾參萬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OO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OO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OO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000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15000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16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000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27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4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5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6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7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8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9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0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1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2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3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4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5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6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7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8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9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0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1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2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3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54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5000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乙OO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肆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文壹枚,偽造之「檢察官黃敏昌」印文壹枚均沒收
乙OO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文書上偽造之「楊彬漢」署押共捌枚,均沒收之
乙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前開各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之公印文壹枚,「檢察官廖先志」,「書記官吳敏菁」之普通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元及三星牌手機壹支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柒萬壹仟柒佰伍拾元均沒收
己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庚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辛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壬OO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扣案之偽造「ROLDANE.OIRADORES」名義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壹張沒收
乙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前開各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之公印文壹枚,「檢察官廖先志」,「書記官吳敏菁」之普通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元及三星牌手機壹支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柒萬壹仟柒佰伍拾元均沒收
己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庚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辛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壬OO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前開各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之公印文壹枚,「檢察官廖先志」,「書記官吳敏菁」之普通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元及三星牌手機壹支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柒萬壹仟柒佰伍拾元均沒收
己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庚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辛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壬OO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乙OO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乙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前開各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之公印文壹枚,「檢察官廖先志」,「書記官吳敏菁」之普通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元及三星牌手機壹支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柒萬壹仟柒佰伍拾元均沒收
己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庚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辛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壬OO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如附表「偽造之署押或印文」欄位所示偽造「蕭宇呈」之署名共捌枚,「林家民」之印文共柒枚,「友好企業社」之印文共柒枚及未扣案之偽造「林家民」,「友好企業社」之印章各壹顆均沒收
妨害自由罪
毀棄損壞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賭博罪
殺人罪
妨害公務罪
侵占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妨害性自主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妨害秘密罪
妨害風化罪
偽證及誣告罪
外患罪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妨害投票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瀆職罪
遺棄罪
妨害秩序罪
偽造度量衡罪
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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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353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35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28 | |
洗錢防制法 | 19 | |
藥事法 | 18 | |
廢棄物清理法 | 8 | |
性騷擾防治法 | 5 | |
商業會計法 | 3 | |
著作權法 | 3 | |
入出國及移民法 | 3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3 | |
公司法 | 3 | |
政府採購法 | 3 |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 2 | |
水土保持法 | 2 | |
銀行法 | 2 | |
醫師法 | 2 | |
稅捐稽徵法 | 2 | |
商標法 | 2 | |
森林法 | 1 | |
證券交易法 | 1 | |
職業安全衛生法 | 1 | |
醫療法 | 1 | |
貪污治罪條例 | 1 |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1 | |
管理外匯條例 | 1 | |
A | 1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1 | |
菸酒管理法 | 1 |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1 | |
區域計畫法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