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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法律條文件數
刑法926
公共危險罪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公共危險罪 185
第185條之4 公共危險罪 9
第185條之3第1項 公共危險罪 3
第185條之3 公共危險罪 3
第185條第1項 公共危險罪 2
第173條第1項 公共危險罪 1
第173條第4項 公共危險罪 1
第175條第3項 公共危險罪 1
傷害罪
第284條第1項前段 傷害罪 49
第277條第1項 傷害罪 41
第287條前段 傷害罪 33
第284條 傷害罪 9
第284條第2項前段 傷害罪 8
第287條 傷害罪 8
第284條第2項 傷害罪 8
第284條第1項 傷害罪 6
第284條第2項後段 傷害罪 4
第284條前段 傷害罪 3
第277條 傷害罪 3
第287條上段 傷害罪 2
第277條第2項後段 傷害罪 2
第284條第1項後段 傷害罪 2
第281條 傷害罪 1
第285條 傷害罪 1
竊盜罪
第320條第1項 竊盜罪 94
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竊盜罪 10
第321條第1項第2款 竊盜罪 10
第321條第1項第1款 竊盜罪 9
第320條 竊盜罪 7
第320條第3項 竊盜罪 6
第321條 竊盜罪 5
第321條第1項 竊盜罪 4
第321條第2項 竊盜罪 3
第321條第3項 竊盜罪 1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63
上訴駁回
壹,原判決關於乙OO,丙OO,丁OO,戊OO,己OO,庚OO,辛OO共同犯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部分均撤銷
貳,各被告部分一,壬OO部分壬OO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億壹仟陸佰柒拾萬柒仟柒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O孝昌部分O孝昌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三,30000部分30000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四,39000部分39000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五,47000部分47000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六,O庭瑜部分O庭瑜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捌萬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70000部分70000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上訴駁回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履行如附表所示事項
上訴駁回
原判決撤銷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壹佰參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陸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合計新台幣壹佰玖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合計新台幣壹佰玖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乙OO附表二詐欺取財沒收部分撤銷
其他上訴駁回
壬OO緩刑貳年
12000緩刑伍年
原判決撤銷
丙OO無罪
乙OO無罪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0,11000,12000均無罪
乙OO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伍年,並應依如附件所示之債務清償和解書內容履行賠償義務
未扣案偽造之「林慧雯」印章壹顆,設址同意書上偽造之「林慧雯」印文壹枚,均沒收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以附表二所示方式支付告訴人涂惠芳,李金來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損害賠償
乙OO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附表三編號二,三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一編號一,三「偽造之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之印文及署押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己OO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依如附表所示內容支付損害賠償
偽造之「林航屹」署名壹枚沒收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向被害人陳柏堯給付新臺幣貳萬元,給付方式為:自民國一○八年五月十日起,按月於每月十日前給付新臺幣參仟參佰參拾肆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乙OO共同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原判決撤銷
戊OO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捌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000幫助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甲○○」署名共肆枚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零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丙OO緩刑2年,並應向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告訴人支付如附表二編號2「給付金額欄」所示款項,給付期限及給付方法均如附表二編號2所載
原判決撤銷
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並應履行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損害賠償
未扣案如附表一「署押」欄及「指印」欄所示偽造之「林瑋」署名肆枚,指印拾伍枚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廖建凱」署名拾枚均沒收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本件免訴
乙OO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暨應按附表所示方式向告訴人張桂菁,游竣詳,劉子昕,許雅惠支付附表所示數額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
乙OO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天九牌參拾貳O,骰子伍拾肆顆,帳冊貳本,抽頭金新臺幣柒仟肆佰元均沒收
其餘被訴如附表所示部分均無罪
乙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應履行本院一○八年度竹調字第二四六號調解筆錄內容(如附表所示)
乙OO無罪
乙OO無罪
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4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4主文欄所示之刑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空白臺北市政府公文封1疊,陳阿梅名義之臺北市政府公文封1個,葉主貞名義之臺北市政府公文封5個,林志名義之臺北市政府公文封2個,莊百穆名義之臺北市政府公文封2個,周文瑜名義之臺北市政府公文封1個,李清名義之臺北市政府公文封1個,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陸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己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庚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辛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9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000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000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戊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柒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玖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6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8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2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4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6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8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0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2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4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6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8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0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1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3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5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7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9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1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3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5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7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9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1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3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5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7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9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玖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1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3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5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7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貳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9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肆佰壹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伍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5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7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9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1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3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零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5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7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9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1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3000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5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7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9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1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貳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無罪
乙OO無罪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丙OO各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己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壹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參與人璽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所有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蔡○○」簽名壹枚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壹仟參佰貳拾元之衣服壹件及價值新臺幣壹萬零玖佰陸拾元之寢具壹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原判決撤銷
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廠牌IPHONE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17
第339條第2項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9
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5
第339條之4第1項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4
第339條之2第1項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3
第339條第3項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2
第339條之4第2項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2
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2
第339條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2
第344條第1項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1
第342條第1項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1
第344條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1
第342條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1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6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28
第210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22
第214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2
第219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2
第215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2
第217條第1項 偽造文書印文罪 2
第220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1
第220條第2項 偽造文書印文罪 1
第217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1
第212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1
賭博罪
第268條 賭博罪 10
第266條第1項前段 賭博罪 10
第266條第2項 賭博罪 4
第266條第1項 賭博罪 4
第266條 賭博罪 1
第268條後段 賭博罪 1
第268條前段 賭博罪 1
妨害自由罪
第305條 妨害自由罪 11
第304條第1項 妨害自由罪 6
第302條第1項 妨害自由罪 3
第304條 妨害自由罪 3
第306條第1項 妨害自由罪 2
第308條第1項 妨害自由罪 1
第302條 妨害自由罪 1
第306條 妨害自由罪 1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309條第1項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17
第310條第2項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4
第314條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3
第310條第1項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2
毀棄損壞罪
第354條 毀棄損壞罪 20
第357條 毀棄損壞罪 5
殺人罪
第276條 殺人罪 6
第276條第1項 殺人罪 5
第276條第2項 殺人罪 3
第271條第2項 殺人罪 3
第271條第1項 殺人罪 3
侵占罪
第336條第2項 侵占罪 6
第337條 侵占罪 6
第335條第1項 侵占罪 4
第336條第1項 侵占罪 1
妨害公務罪
第135條第1項 妨害公務罪 6
第140條第1項 妨害公務罪 6
第139條 妨害公務罪 2
第138條 妨害公務罪 2
第140條第1項前段 妨害公務罪 1
妨害性自主罪
第221條第1項 妨害性自主罪 4
第227條第3項 妨害性自主罪 3
第221條 妨害性自主罪 2
第221條第2項 妨害性自主罪 2
第225條第1項 妨害性自主罪 1
第222條第1項 妨害性自主罪 1
第222條第1項第2款 妨害性自主罪 1
第222條第1項第7款 妨害性自主罪 1
第222條第1項第4款 妨害性自主罪 1
第227條第1項 妨害性自主罪 1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第346條第1項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3
第346條第3項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2
第346條第2項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1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245條第1項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2
第239條後段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2
第239條前段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1
妨害風化罪
第231條第1項 妨害風化罪 3
第231條第1項前段 妨害風化罪 1
第231條 妨害風化罪 1
偽證及誣告罪
第168條 偽證及誣告罪 2
第169條第1項 偽證及誣告罪 2
贓物罪
第349條第1項 贓物罪 3
第349條第2項 贓物罪 1
妨害秘密罪
第315條之1第2項 妨害秘密罪 2
第315條 妨害秘密罪 1
第315條之3 妨害秘密罪 1
偽造有價證券罪
第201條 偽造有價證券罪 1
第201條第1項 偽造有價證券罪 1
第205條 偽造有價證券罪 1
妨害秩序罪
第151條 妨害秩序罪 2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第165條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1
脫逃罪
第163條第1項 脫逃罪 1
妨害投票罪
第143條 妨害投票罪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321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22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7
洗錢防制法11
藥事法10
銀行法8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
森林法7
陸海空軍刑法6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6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6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5
性騷擾防治法4
稅捐稽徵法4
野生動物保育法3
醫療法3
貪污治罪條例3
懲治走私條例3
商業會計法2
著作權法2
入出國及移民法2
政府採購法2
商標法2
職業安全衛生法1
第40條第1項 罰則 1
建築法1
第93條 罰則 1
個人資料保護法1
第41條第1項 罰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