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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4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2432 | |
公共危險罪
傷害罪
竊盜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13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壬○○如附表編號6(1),(2)及所定執行刑均撤銷
其他上訴駁回
壬○○上訴駁回部分(即如附表編號6(3),(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乙OO犯如附表「罪名及科刑欄」所示參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如附表「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如附表編號2,3所示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其餘被訴詐欺取財部分無罪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1),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2至5,7,10至17),共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6,8,9),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二編號1,2,4至10,13至16,18,20至22),共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附表二編號3,12,17,19),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附表二編號11),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扣案之銀色IPHONE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黑色IPHONE手機壹支(大陸門號00000000000),筆記本壹本,電腦主機貳台,無限網卡壹張,路由器壹台均沒收
乙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又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緩刑參年
乙OO犯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其餘被訴如附表三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戊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己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庚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OO犯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其餘被訴如附表三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戊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己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庚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1,3,4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3,4所示之刑(含主刑,強制工作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被訴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部分無罪
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34000犯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刑(含主刑,強制工作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51000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
60000犯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O正利犯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110000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刑
被訴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127000,128000被訴部分(附表二編號2)公訴不受理
129000共同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另案(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92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上訴字第328號)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之
146000共同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另案(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92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上訴字第328號)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之
163000共同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另案(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92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上訴字第328號)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之
182000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緩刑貳年,並應依附件和解筆錄所示之內容履行賠償義務,且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及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193000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201000犯發起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至7、附表四編號1至24、附表五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陸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至7、附表四編號1至24、附表五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貳仟伍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8000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至7、附表四編號1至24、附表五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肆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至7、附表四編號1至24、附表五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壹仟柒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至7、附表四編號1至24、附表五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參仟貳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至7、附表四編號1至24、附表五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壹仟參佰陸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正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至7、附表四編號1至24、附表五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肆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至7、附表四編號1至24、附表五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壹仟柒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未遂,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七部分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陸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未遂,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八至十三部分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肆萬陸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未遂,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十四至十七部分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冠廷幫助犯詐欺取財罪,未遂,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000幫助犯詐欺取財罪,未遂,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仟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偽造文書印文罪
妨害自由罪
毀棄損壞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殺人罪
侵占罪
妨害公務罪
妨害性自主罪
賭博罪
偽證及誣告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妨害風化罪
妨害秩序罪
妨害投票罪
贓物罪
妨害秘密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
外患罪
瀆職罪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偽造貨幣罪
遺棄罪
鴉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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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765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62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44 | |
藥事法 | 32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31 | |
洗錢防制法 | 29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20 | |
廢棄物清理法 | 16 | |
商業會計法 | 14 | |
區域計畫法 | 14 | |
商標法 | 11 | |
銀行法 | 9 | |
貪污治罪條例 | 9 | |
森林法 | 8 |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8 | |
性騷擾防治法 | 7 | |
就業服務法 | 7 |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7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6 | |
陸海空軍刑法 | 5 | |
公司法 | 5 | |
政府採購法 | 5 | |
水土保持法 | 4 | |
期貨交易法 | 4 | |
懲治走私條例 | 4 |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3 | |
著作權法 | 3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3 |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3 | |
建築法 | 3 | |
戶籍法 | 2 | |
水污染防治法 | 2 |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2 |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 1 | |
職業安全衛生法 | 1 | |
醫療法 | 1 | |
動物保護法 | 1 | |
入出國及移民法 | 1 | |
稅捐稽徵法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