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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1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718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235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20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11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10 | |
洗錢防制法 | 8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7 | |
藥事法 | 7 | |
證券交易法 | 6 | |
懲治走私條例 | 6 | |
銀行法 | 5 | |
第125條第1項前段 罰則 1
一,乙OO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零肆萬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16000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並應於16000部分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
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佰元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萬參仟貳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31000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參年,並應於31000部分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玖仟柒佰捌拾肆元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參仟捌佰壹拾陸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46000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46000部分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
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伍萬壹仟壹佰肆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61000幫助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
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壹拾肆元沒收之
六,76000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肆萬柒仟柒佰陸拾元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貳佰肆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91000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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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5 | |
商標法 | 5 | |
性騷擾防治法 | 4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4 | |
就業服務法 | 3 | |
區域計畫法 | 3 | |
森林法 | 2 | |
入出國及移民法 | 2 |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2 |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2 | |
替代役實施條例 | 1 | |
廢棄物清理法 | 1 | |
貪污治罪條例 | 1 | |
陸海空軍刑法 | 1 |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1 |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