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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7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法律條文件數
刑法1187
公共危險罪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公共危險罪 320
第185條之4 公共危險罪 14
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 公共危險罪 3
第185條之3第1項 公共危險罪 3
第185條之3 公共危險罪 2
第173條第1項 公共危險罪 1
第175條第1項 公共危險罪 1
第173條第3項 公共危險罪 1
第173條第2項 公共危險罪 1
傷害罪
第284條第1項前段 傷害罪 69
第277條第1項 傷害罪 58
第287條前段 傷害罪 47
第284條第2項前段 傷害罪 16
第287條 傷害罪 10
第284條第1項 傷害罪 5
第277條第1項前段 傷害罪 2
第284條第1項後段 傷害罪 2
第284條 傷害罪 1
第277條 傷害罪 1
第284條第2項後段 傷害罪 1
第284條第2項 傷害罪 1
第277條第2項 傷害罪 1
第277條第2項前段 傷害罪 1
竊盜罪
第320條第1項 竊盜罪 97
第321條第1項第1款 竊盜罪 21
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竊盜罪 12
第321條第1項第2款 竊盜罪 11
第321條第2項 竊盜罪 6
第320條第3項 竊盜罪 5
第320條第2項 竊盜罪 3
第321條第1項 竊盜罪 2
第321條 竊盜罪 1
第321條第1項第4款 竊盜罪 1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92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18
第339條之2第1項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4
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4
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4
第339條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4
第339條之4第1項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3
第339條第2項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3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8「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庚OO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8「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9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零肆萬肆仟玖佰伍拾壹元與12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12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14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零肆萬肆仟玖佰伍拾壹元與15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15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17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參拾壹萬參仟參佰肆拾肆元與20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20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22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參拾壹萬參仟參佰肆拾肆元與23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23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25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貳拾貳萬捌仟零參拾壹元與28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28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3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貳拾貳萬捌仟零參拾壹元與31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31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33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陸拾壹萬參仟陸佰捌拾伍元與36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36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38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陸拾壹萬參仟陸佰捌拾伍元與39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39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41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玖仟陸佰零貳元與44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44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46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玖仟陸佰零貳元與47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47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49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參佰肆拾元與52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52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54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參佰肆拾元與55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55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57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貳拾伍萬柒仟壹佰柒拾肆元與60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60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62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貳拾伍萬柒仟壹佰柒拾肆元與63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63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65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貳仟玖佰零肆元與68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68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7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貳仟玖佰零肆元與71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71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73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玖拾柒萬陸仟伍佰貳拾元與76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76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78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玖拾柒萬陸仟伍佰貳拾元與79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79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81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肆拾陸萬捌仟伍佰參拾玖元與84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84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86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肆拾陸萬捌仟伍佰參拾玖元與87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87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89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陸萬陸仟肆佰伍拾元與92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92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94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陸萬陸仟肆佰伍拾元與95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95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97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陸仟玖佰捌拾陸元與100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100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102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陸仟玖佰捌拾陸元與103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103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105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參萬壹仟伍佰壹拾壹元與108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108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11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參萬壹仟伍佰壹拾壹元與111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111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113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玖仟零陸拾柒元與116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116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118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玖仟零陸拾柒元與119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119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121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參萬壹仟肆佰陸拾壹元與124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124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126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參萬壹仟肆佰陸拾壹元與127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127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129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玖萬肆仟伍佰貳拾元與132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132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134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玖萬肆仟伍佰貳拾元與135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135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137000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伍仟捌佰陸拾捌元與140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140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142000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伍仟捌佰陸拾捌元與143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143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145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肆萬伍仟玖佰貳拾貳元與148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148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15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肆萬伍仟玖佰貳拾貳元與151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151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偽造「陳達濱」之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及全民健康保險卡各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如附表所示偽造之「陳達濱」署名共參枚,「內政部印」公印文共貳枚,「交通部駕駛執照製發」印文共貳枚,均沒收
第342條第1項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2
第339條之4第2項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2
第344條第1項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2
第339條之2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1
第339條之4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1
第344條之1第2項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1
第344條之1第1項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1
第339條之2第3項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1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6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18
第210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13
第219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5
第211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4
第214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3
第217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2
第218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1
第220條第2項 偽造文書印文罪 1
第218條第1項 偽造文書印文罪 1
第215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1
第217條第1項 偽造文書印文罪 1
第212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1
第213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1
妨害自由罪
第305條 妨害自由罪 21
第304條第1項 妨害自由罪 8
第302條第1項 妨害自由罪 4
第304條 妨害自由罪 2
第306條第1項 妨害自由罪 2
第301條第1項後段 妨害自由罪 1
第303條 妨害自由罪 1
第301條第2項 妨害自由罪 1
第308條前段 妨害自由罪 1
第304條第2項 妨害自由罪 1
毀棄損壞罪
第354條 毀棄損壞罪 24
第357條 毀棄損壞罪 8
賭博罪
第266條第1項前段 賭博罪 10
第268條 賭博罪 8
第266條第1項 賭博罪 5
第268條前段 賭博罪 4
第266條第2項 賭博罪 2
第266條 賭博罪 1
妨害性自主罪
第222條第1項第2款 妨害性自主罪 5
第221條第1項 妨害性自主罪 3
第224條之1 妨害性自主罪 3
第227條第3項 妨害性自主罪 2
第224條 妨害性自主罪 2
第222條第1項第1款 妨害性自主罪 2
第227條第4項 妨害性自主罪 1
第227條第2項 妨害性自主罪 1
第225條第1項 妨害性自主罪 1
第229條 妨害性自主罪 1
第224條第1項 妨害性自主罪 1
第225條 妨害性自主罪 1
第227條 妨害性自主罪 1
第228條 妨害性自主罪 1
第221條 妨害性自主罪 1
第227條第1項 妨害性自主罪 1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309條第1項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18
第314條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5
第310條第2項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4
妨害公務罪
第135條第1項 妨害公務罪 11
第140條第1項 妨害公務罪 6
第140條第1項前段 妨害公務罪 3
第138條 妨害公務罪 1
侵占罪
第337條 侵占罪 8
第336條第2項 侵占罪 6
第335條第1項 侵占罪 2
殺人罪
第276條第1項 殺人罪 8
第276條第2項 殺人罪 2
第271條第2項 殺人罪 2
第271條第1項 殺人罪 2
第276條 殺人罪 1
贓物罪
第349條第1項 贓物罪 5
第349條第2項 贓物罪 3
第349條 贓物罪 2
第349條第3項 贓物罪 1
妨害風化罪
第231條第1項前段 妨害風化罪 4
第231條第1項 妨害風化罪 2
第234條第1項 妨害風化罪 1
第235條第1項 妨害風化罪 1
第235條第3項 妨害風化罪 1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第346條第1項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5
第346條第3項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2
第348條第2項第1款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1
偽證及誣告罪
第168條 偽證及誣告罪 4
第169條第1項 偽證及誣告罪 2
第171條第1項 偽證及誣告罪 1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第330條第1項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2
第334條第2項第2款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1
第330條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1
第328條第1項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1
第332條第2項第2款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1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第164條第2項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3
第164條第1項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1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239條前段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1
第239條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1
第239條後段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1
妨害秘密罪
第315條之1第2項 妨害秘密罪 3
遺棄罪
第293條第2項 遺棄罪 1
第294條第1項 遺棄罪 1
妨害秩序罪
第158條第1項 妨害秩序罪 1
第154條第2項 妨害秩序罪 1
脫逃罪
第161條第1項 脫逃罪 1
第161條第4項 脫逃罪 1
妨害投票罪
第143條第2項 妨害投票罪 1
第143條第1項 妨害投票罪 1
偽造有價證券罪
第201條第1項 偽造有價證券罪 2
墮胎罪
第290條第1項 墮胎罪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403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21
藥事法21
森林法19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4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12
洗錢防制法1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2
商標法9
懲治走私條例8
貪污治罪條例7
性騷擾防治法6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6
著作權法5
銀行法5
商業會計法4
證券交易法4
廢棄物清理法4
區域計畫法4
稅捐稽徵法4
野生動物保育法3
醫師法3
國家安全法3
政府採購法3
戶籍法2
護照條例1
第32條 罰則 1
陸海空軍刑法1
第54條第1項第1款 分則 1
家庭暴力防治法1
第61條第2項 罰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