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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9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449 | |
傷害罪
竊盜罪
公共危險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6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11
原判決關於乙○○部分及甲○○有罪部分均撤銷
乙○○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肆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其餘上訴駁回
原判決撤銷
丙OO無罪
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6,7,10,11,12部分(即本院判決附表二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戊○○被訴如附表二所示部分,均無罪
其餘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1.(2),3.(2),4.(2)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丙OO犯如附表編號1.(2),3.(2),4.(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2),3.(2),4.(2)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餘上訴駁回
第二項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前項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其中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者,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者,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庚OO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手套壹雙、手電筒貳支、三用套筒板手壹支均沒收
壬OO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扣案之手套壹雙、手電筒貳支、釣竿貳支、掛勾參個均沒收;未扣案之電視機壹臺、小提琴壹把、卡式瓦斯爐壹臺、吉他壹把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0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又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手套壹雙、手電筒貳支、三用套筒板手壹支、黑色膠帶壹捲均沒收
13000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球鞋壹雙、洋酒壹瓶、高粱酒貳瓶、禮盒參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0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000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手套壹雙、手電筒貳支均沒收
18000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黑色膠帶壹捲、手套壹雙、手電筒貳支均沒收;未扣案之手提包壹各、長夾壹個、現金新臺幣肆仟元、現金人民幣肆百元、金戒子壹只、空氣濾淨機壹臺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000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扣案之六角板手壹支及自備鑰匙壹支均沒收
22000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之電視機壹臺、臺銀紀念套幣壹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000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000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000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自小貨車壹臺(不含車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000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000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扣案之六角板手壹支沒收
31000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黑色膠帶壹捲沒收
34000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扣案之手套壹雙、手電筒貳支均沒收
未扣案之茶具組壹組、擺飾酒壹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38000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扣案之手套壹雙、手電筒貳支、釣竿貳支、掛勾參個均沒收;未扣案之電視機壹臺、小提琴壹把、卡式瓦斯爐壹臺、吉他壹把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41000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黑色膠帶壹捲沒收
又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手套壹雙、手電筒貳支均沒收;未扣案之手提包壹各、長夾壹個、現金新臺幣肆仟元、現金人民幣肆百元、金戒子壹只、空氣濾淨機壹臺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44000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之電視機壹臺、臺銀紀念套幣壹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1,2,3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丙OO犯附表一編號1,2,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3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未扣案之偽造姓名陳文謙(丁OO)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及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各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GUYEOOHIDUOG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未扣案之偽造姓名阮氏蓉(OGUYEOOHIDUOG)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及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各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未扣案之偽造姓名蘇金慧(TOKIMHUE)中華民國居留證及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各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一「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又犯如附表二所示詐欺取財罪,共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零壹拾貳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OO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OO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OO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000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00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00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000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000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000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000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000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000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000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000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000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000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000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000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000犯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個案紀錄表、戒菸衛教紀錄表及戒菸同意書內偽造「廖璧松」之署押19枚,均沒收之
26000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000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000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000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000犯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個案紀錄表、戒菸衛教紀錄表及戒菸同意書內偽造「O誌誠」之署押18枚,均沒收之
32000犯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個案紀錄表、戒菸衛教紀錄表及戒菸同意書內偽造「張素玉」之署押18枚,均沒收之
34000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5000犯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個案紀錄表、戒菸衛教紀錄表及戒菸同意書內偽造「林宏鍬」之署押18枚,均沒收之
37000犯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個案紀錄表、戒菸衛教紀錄表及戒菸同意書內偽造「出錦鳳」之署押18枚,均沒收之
39000犯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個案紀錄表、戒菸衛教紀錄表及戒菸同意書內偽造「陳月如」之署押18枚,均沒收之
41000犯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個案紀錄表、戒菸衛教紀錄表及戒菸同意書內偽造「游碧連」之署押18枚,均沒收之
43000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4000犯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個案紀錄表、戒菸衛教紀錄表及戒菸同意書內偽造「李佳音」之署押18枚,均沒收之
46000犯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個案紀錄表、戒菸衛教紀錄表及戒菸同意書內偽造「黃淑燕」之署押18枚,均沒收之
48000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9000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0000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1000犯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個案紀錄表、戒菸衛教紀錄表及戒菸同意書內偽造「吉迪」之署押36枚,均沒收之
53000犯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個案紀錄表、戒菸衛教紀錄表及戒菸同意書內偽造「彼查」之署押36枚,均沒收之
55000犯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個案紀錄表、戒菸衛教紀錄表及戒菸同意書內偽造「阿迪雷」之署押18枚,均沒收之
57000犯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個案紀錄表、戒菸衛教紀錄表及戒菸同意書內偽造「逼達」之署押18枚,均沒收之
59000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0000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1000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2000犯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個案紀錄表、戒菸衛教紀錄表及戒菸同意書內偽造「林容米」之署押18枚,均沒收之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毀棄損壞罪
賭博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侵占罪
妨害性自主罪
妨害自由罪
妨害公務罪
殺人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
偽證及誣告罪
妨害秘密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妨害秩序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妨害風化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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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211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13 | |
藥事法 | 10 | |
著作權法 | 7 | |
律師法 | 5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4 | |
商業會計法 | 3 | |
證券交易法 | 3 | |
洗錢防制法 | 3 | |
性騷擾防治法 | 3 | |
稅捐稽徵法 | 3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2 | |
水土保持法 | 2 | |
農會法 | 2 | |
銀行法 | 2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2 | |
就業服務法 | 2 | |
區域計畫法 | 2 |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 1 | |
醫療法 | 1 | |
電信法 | 1 | |
貪污治罪條例 | 1 | |
陸海空軍刑法 | 1 |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1 | |
國家安全法 | 1 | |
廢棄物清理法 | 1 |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