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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473 | |
公共危險罪
竊盜罪
傷害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0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11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及價值新臺幣壹仟元之新光三越百貨公司禮券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如附表「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壹枚沒收之
甲OO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本院一○七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一八八八號調解筆錄所載條件賠償新加坡商拍拖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甲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丁建民」印章壹枚及如附表一,二所示偽造之「丁建民」署押共拾肆枚均沒收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丁建民」印章壹枚及如附表三所示偽造之「丁建民」署押共拾枚均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如附表之貳罪,各處如附表所示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讓渡證書上偽造之「王思樺」署押共伍枚、買賣合約書上偽造之「王思樺」署押共捌枚均沒收
未扣案之無效本票參、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沒收,追徵其價額
甲OO共同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皮夾壹只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新臺幣貳仟元部分追徵其價額,皮夾壹只部分連帶追徵其價額
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共同在「台灣大哥大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異動申請書」上偽造之「歐淑芬」署名壹枚沒收
又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偽造之「O英頎」署押壹枚沒收
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偽造之「O英頎」署押壹枚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處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罪,各處如同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有期徒刑得易處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處有期徒刑不得易處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甲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偽造之「柯○○」印章壹枚及偽造之「柯○○」印文共捌枚均沒收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偽造之「柯○○」印章壹枚及偽造之「柯○○」印文共貳枚均沒收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偽造之「柯○○」印章壹枚、偽造之「柯○○」印文共陸枚及偽造之「柯○○」署名共伍枚均沒收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偽造之「柯○○」印章壹枚及偽造之「柯○○」印文壹枚均沒收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偽造之「柯○○」印章壹枚、偽造之「柯○○」印文及「柯○○」署名各伍枚均沒收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偽造之「柯○○」印章壹枚及偽造之「柯添淇」印文共貳枚均沒收,主文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偽造之「柯○○」署名壹枚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即相當於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柒拾伍元之不法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偽造之「柯○○」署名共參枚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即相當於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玖拾捌元之不法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侵占脫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內容向潘鳳專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未扣案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所有權人欄偽造「甘共榮」印文壹枚沒收之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貳萬壹仟伍佰陸拾參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偽造「林仁傑」之署押共陸枚,均沒收之
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甲OO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偽造發票人「鄧季婷」本票拾壹張,偽造標單上「鄧季婷」署押壹枚均沒收之
又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偽造發票人「陳錦山」本票拾張,偽造「陳錦山」印章,偽造標單上「陳錦山」署押各壹枚均沒收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伍年,並應依臺東縣臺東市調解委員會一○七年民調字第六號調解書內容履行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甲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附件即屏東縣屏東市調解委員會一○六年度民調字第五○四號調解筆錄所載內容支付損害賠償,如附表所示之私文書上偽造之「劉海林」署押及印文各壹拾枚,指印共貳拾枚及未扣案偽造之「劉海林」印章壹枚,未扣案之私文書即均未載發票日期,發票人姓名均為「劉海林」,金額均為新臺幣壹萬元之無效本票共壹拾肆張上偽造之「劉海林」署押及印文各壹拾肆枚,指印共貳拾捌枚,均沒收之
妨害自由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侵占罪
賭博罪
毀棄損壞罪
妨害性自主罪
妨害風化罪
妨害公務罪
殺人罪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妨害秘密罪
偽證及誣告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瀆職罪
妨害秩序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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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161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12 | |
職業安全衛生法 | 5 | |
空氣污染防制法 | 5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4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4 | |
證券交易法 | 2 | |
戶籍法 | 2 | |
廢棄物清理法 | 2 | |
洗錢防制法 | 2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2 | |
區域計畫法 | 2 | |
藥事法 | 2 | |
貪污治罪條例 | 1 | |
銀行法 | 1 |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1 | |
入出國及移民法 | 1 | |
性騷擾防治法 | 1 |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1 | |
懲治走私條例 | 1 | |
公司法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