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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1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759 | |
公共危險罪
傷害罪
竊盜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2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3
甲OO未經許可入國,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偽造「PHAMNGOCSON」護照壹本沒收之
又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被告在入國登記表之旅客簽名欄內偽造之「MULAESMENALDOFRANCISCO」署名壹枚暨扣案之「MULAESMENALDOFRANCISCO」莫三比克國護照壹本,均沒收之
甲OO犯如附表一及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及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上開有期徒刑不得易處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得易處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甲OO前往該住宅,破壞足以為安全設備之3樓窗戶侵入該屋內,竊取陳心怡及陳謝春梅所有之瑞軒VIZIOE55液晶顯示器1台、42吋液晶電視1台、空氣清淨機1台、現金55,000元、陳謝春梅名下之玉山商業銀行存摺1本、陳新知名下之存摺5本、游秀琴名下之存摺及證件共9本,甲OO又為抵償債務,於同年月15日19時許,至鍾享應位於新竹縣竹北市中華路125巷13弄16號住處,將所竊得之系爭55吋液晶顯示器1台交予鍾享應,嗣於同年月18日14時許,為警在鍾享應上開住處搜索,查獲系爭55吋液晶顯示器1台,並於同年月20日,為警在陳謝春梅上開住處對面之菜園,尋獲上開存摺及證件
甲OO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3款之加重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乙OO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款之加重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42吋液晶電視及空氣清淨機各壹臺及現金新臺幣伍萬伍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乙OO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螺絲起子壹把,沒收
乙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妨害自由罪
賭博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妨害公務罪
殺人罪
毀棄損壞罪
侵占罪
妨害性自主罪
妨害風化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妨害秩序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妨害投票罪
偽證及誣告罪
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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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206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9 | |
商標法 | 5 | |
藥事法 | 5 | |
洗錢防制法 | 4 | |
區域計畫法 | 4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3 | |
著作權法 | 3 | |
入出國及移民法 | 3 | |
稅捐稽徵法 | 3 |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3 | |
商業會計法 | 2 | |
水土保持法 | 2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2 | |
性騷擾防治法 | 1 | |
貪污治罪條例 | 1 | |
銀行法 | 1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1 |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1 | |
懲治走私條例 | 1 | |
就業服務法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