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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1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718 | |
公共危險罪
傷害罪
竊盜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9
甲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壹日
甲OO犯如附表一「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所處宣告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其餘被訴如附表二所示部分,免訴
甲OO犯如附表一「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所處宣告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其餘被訴如附表二所示部分,免訴
甲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乙○○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丙○○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乙○○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丙○○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OO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其沒收均如附表三沒收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郭錦彌所涉幫助詐欺犯行,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乙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乙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乙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乙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怡君所涉幫助詐欺犯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拘役50日確定
甲OO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其沒收均如附表三沒收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郭錦彌所涉幫助詐欺犯行,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乙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乙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乙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乙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怡君所涉幫助詐欺犯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拘役50日確定
甲O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玉山商業銀行五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壹本,提款卡壹張,印章壹個,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偽造文書印文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妨害自由罪
妨害公務罪
毀棄損壞罪
侵占罪
殺人罪
賭博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妨害風化罪
妨害秩序罪
偽證及誣告罪
贓物罪
瀆職罪
遺棄罪
脫逃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妨害性自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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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230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13 | |
森林法 | 6 | |
貪污治罪條例 | 5 | |
懲治走私條例 | 5 | |
證券交易法 | 3 | |
藥事法 | 3 | |
商業會計法 | 2 | |
銀行法 | 2 | |
稅捐稽徵法 | 2 | |
洗錢防制法 | 2 | |
醫療法 | 2 | |
建築法 | 1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1 |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 1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1 | |
區域計畫法 | 1 | |
性騷擾防治法 | 1 | |
戶籍法 | 1 | |
入出國及移民法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