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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9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596 | |
公共危險罪
傷害罪
竊盜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偽造文書印文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妨害自由罪
賭博罪
妨害公務罪
妨害性自主罪
第227條第4項 妨害性自主罪 1
乙○○犯如附表一至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六所示之刑及宣告如附表二編號四,五,附表四,附表五編號一至十三,附表六所示之沒收
有期徒刑中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處有期徒刑中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其餘被訴製造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部分,均無罪
士聰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士聰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士聰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士聰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士聰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士聰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士聰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士聰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士聰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主文
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捌月
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捌月
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捌月
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S甲MSUNGNTE5行動電話壹支、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之
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S甲MSUNGNTE5行動電話壹支、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之
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捌月
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捌月
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捌月
主文
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捌月
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未遂,處有期徒刑肆月
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未遂,處有期徒刑肆月
主文
士聰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影片,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桌上型電腦壹組沒收之;未扣案之行車紀錄器壹台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士聰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影片,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桌上型電腦壹組沒收之;未扣案之行車紀錄器壹台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主文
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S甲MSUNGNTE5行動電話壹支、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之
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S甲MSUNGNTE5行動電話壹支、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之
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S甲MSUNGNTE5行動電話壹支、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之
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S甲MSUNGNTE5行動電話壹支、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之
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S甲MSUNGNTE5行動電話壹支、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之
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S甲MSUNGNTE5行動電話壹支、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之
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S甲MSUNGNTE5行動電話壹支、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之
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S甲MSUNGNTE5行動電話壹支、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之
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S甲MSUNGNTE5行動電話壹支、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之
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S甲MSUNGNTE5行動電話壹支、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之
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S甲MSUNGNTE5行動電話壹支、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之
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S甲MSUNGNTE5行動電話壹支、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之
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S甲MSUNGNTE5行動電話壹支、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之
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捌月
主文
士聰拍攝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照片、影片,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S甲MSUNGNTE5行動電話壹支、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之
士聰拍攝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影片,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桌上型電腦壹組沒收之;未扣案之行車紀錄器壹台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士聰拍攝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照片、影片,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S甲MSUNGNTE5行動電話壹支、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之
侵占罪
妨害風化罪
妨害秘密罪
毀棄損壞罪
妨害秩序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殺人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
偽證及誣告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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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154 | |
商標法 | 7 | |
藥事法 | 7 | |
商業會計法 | 6 | |
廢棄物清理法 | 6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6 | |
稅捐稽徵法 | 4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3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2 | |
公司法 | 1 | |
醫師法 | 1 | |
漁業法 | 1 |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