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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7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1624 | |
公共危險罪
傷害罪
竊盜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2條 偽造文書印文罪 5
壹,主刑部分: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
貳,沒收部分:一,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未扣案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監管科林軒宇」識別證壹張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扣案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上之「檢察官周士瑜」之印文壹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強制性資產凍結執行書」上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之公印文壹枚,均沒收之
甲OO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共同犯戶籍法第七十五條第三項前段之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丙OO共同犯戶籍法第七十五條第三項前段之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甲OO共同犯戶籍法第七十五條第三項前段之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丙OO共同犯戶籍法第七十五條第三項前段之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甲OO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妨害自由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毀棄損壞罪
賭博罪
侵占罪
殺人罪
妨害公務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妨害風化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妨害性自主罪
偽證及誣告罪
贓物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妨害秩序罪
偽造貨幣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脫逃罪
妨害秘密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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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543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41 | |
藥事法 | 20 | |
商標法 | 14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11 | |
著作權法 | 7 | |
性騷擾防治法 | 7 | |
區域計畫法 | 6 | |
戶籍法 | 5 | |
職業安全衛生法 | 4 | |
廢棄物清理法 | 4 |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4 | |
商業會計法 | 2 | |
證券交易法 | 2 | |
水土保持法 | 2 | |
銀行法 | 2 | |
水污染防治法 | 2 | |
貪污治罪條例 | 2 |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2 |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2 | |
稅捐稽徵法 | 2 | |
政府採購法 | 2 |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 1 | |
醫療法 | 1 | |
動物保護法 | 1 | |
陸海空軍刑法 | 1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1 | |
金融控股公司法 | 1 | |
漁業法 | 1 | |
公司法 | 1 | |
就業服務法 | 1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1 | |
醫師法 | 1 |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