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少年實施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 共同 10
甲OO與少年共同實施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甲編號1、附表乙編號1至2、4至5、7至16所示之物,沒收之
甲OO與少年共同實施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甲編號1、附表乙編號1至2、4至5、7至16所示之物,沒收之
甲OO與少年共同實施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甲編號1、附表乙編號1至2、4至5、7至16所示之物,沒收之
甲OO與少年共同實施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甲編號1、附表乙編號1至2、4至5、7至16所示之物,沒收之
甲OO與少年共同實施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甲編號1、附表乙編號1至2、4至5、7至16所示之物,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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