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 共同 1
原判決關於如附表編號2,4所示,及所處得易科罰金刑之定應
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甲OO犯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2,4所示
之刑及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甲OO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所處徒刑部分,應執行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原審宣告刑:甲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原審宣告刑:甲OO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共參罪,各處有
期徒刑參年貳月
甲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
(原審宣告刑:甲OO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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