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竊盜 累犯 2
甲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
之刑及沒收
不得易科罰金之部分(附表編號一,三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壹年壹月,得易科罰金之部分(附表編號二,四,五部分),應
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
收部分,併執行之
甲OO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
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及紅色箱子壹個均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
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黑色包包壹個、提款卡壹張、
美體儀貳支、行動電源壹個、按摩器壹支、充電線壹條均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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