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 累犯,共同 1
甲OO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
示之刑
附表編號2,3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3所
示之刑
應執行拘役玖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甲OO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共同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參拾
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