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 幫助 3
原判決均撤銷
一甲OO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
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附表六之
二,六之三所示之物,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伍萬元,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二乙OO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
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壹年玖月,附表六之
二,六之三所示之物,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陸萬元,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三丙OO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
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附表六之二,
六之三所示之物,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陸萬元,均沒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四丁OO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
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年,附表六
之二,六之三所示之物,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柒萬元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之
五庚OO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
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附表六之一,六
之二,六之三所示之物,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萬元,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六9000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
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玖年,附表六之一,
六之二,六之三所示之物,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萬元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之
七壬OO幫助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
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肆年,並應於本案壬OO部分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國庫支
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八己OO幫助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
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肆年,並應於本案劉人鳳部分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國庫支
付新臺幣拾捌萬元
九戊OO幫助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
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參年,並應於本案戊OO部分判決確定後陸月內,向國庫支
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十辛OO幫助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
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參年,並應於本案辛OO部分判決確定後陸月內,向國庫支
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