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1
甲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主刑及
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甲OO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24、25、3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玖仟壹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24、25、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伍百參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24、25、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壹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24、25、3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24、25、3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肆仟壹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24、25、3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佰參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24、25、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24、25、3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柒佰伍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24、25、3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24、25、3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零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24、25、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捌仟貳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24、25、3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肆佰貳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24、25、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壹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24、25、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零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24、25、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柒佰伍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24、25、34、35所示之物均沒
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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