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兇器竊盜 14
甲OO犯如附表「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T型扳手貳
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割草機壹臺、綠籬機(長)貳臺、
綠籬機(短)壹臺、吹葉機壹臺、鏈鋸(短)壹臺、鏈鋸(長)
壹臺、黑色SONY相機壹臺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T型扳手貳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發電機壹臺、破碎機(大)貳臺、破碎機(小)壹臺、切
割機(小)壹臺、砂輪機壹臺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T型扳手貳支均沒收。
甲OO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T型扳手貳支均沒收。
甲OO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T型扳手貳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電池壹個、導航壹臺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犯收受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收受贓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壹仟零柒拾參元之九
二無鉛汽油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甲OO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鐵勾貳支,均沒收
甲OO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角板手壹支沒收
緩刑貳年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貳場
甲OO犯如附表「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
表「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處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甲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甲OO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剪子壹把沒收。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玖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伍拾壹元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甲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甲OO犯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主文欄」所示之
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扣案之菜刀壹支沒收,未扣案之小菜伍盤,小菜伍盤,小菜參盤
,白鐵門框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甲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甲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甲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甲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甲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甲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甲OO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扣案之剪刀壹把沒收
甲OO(范文勇)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各罪,各
處如附表編號(一),(二)「罪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如
附表編號(一)「沒收」欄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甲OO(范文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范文勇)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虎頭鉗壹把,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貳面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適用之法條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49條
第1項規定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
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依此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條
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甲OO(下稱被告)涉犯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
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酌以卷內現有證
據,認被告合於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依同法第454條之
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證據名稱部分增列「警方之公
務電話記錄表1份,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押
物品照片各1紙,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2面,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
附件)
三,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
項第3款之攜帶凶器竊盜罪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竟貪圖不勞而獲
之非法利益,侵害他人之財產權,對社會秩序產生危害,並考量
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尚見悔意,暨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職業工,暨其自陳家庭經濟狀況不好,每個月都是跟公司借錢
,目前在六輕工作薪水僅2萬多元,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犯罪所生危害,犯罪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另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觸犯刑章
,且犯後終能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已如前述,本院因而信其經
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諭知緩
刑2年,以啟自新
惟為期被告心生警惕,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諭
知被告應向國庫支付新臺幣2萬元
(三),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又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分
別定有明文
經查,扣得本案被告所竊取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車牌二面為其犯罪所得,並未歸還給被害人(經警方公務電
話記錄表載明:被害人不願領回,已新辦領車牌(見警卷第5頁
)),應認利益已歸屬於被告,且業已扣案,應在該次犯罪主文
項下宣告沒收
至被告本件用以行竊未扣案之板手1支,雖係被告犯罪所使用之
工具,然非屬違禁物,復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有,爰不予宣
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
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
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涵偵查起訴,檢察官李承桓到庭執行職務
甲OO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依附表執行方式及內容欄所示內容
履行損害賠償
扣案之鋸子壹把,膠帶壹捲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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