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18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未扣案甲OO之犯罪所得麥香奶茶參瓶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竊盜罪,處拘役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未扣案甲OO之犯罪所得麥香奶茶貳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竊盜罪,處拘役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應執行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扣案甲OO之犯罪所得麥香奶茶共伍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甲OO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
至四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上開宣告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台灣啤酒參罐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台灣啤酒參罐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台灣啤酒參罐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台灣啤酒參罐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商品數量,價值」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刑部分應執行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甲OO(越南籍,中文姓名:阮氏茶梅)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甲OO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甲OO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一,犯罪事實:甲OO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7年7月19日凌晨0時30分許,
在雲林縣○○鎮○○里○○○路000號對面之電桿旁,徒手竊
取張樹木所有之桌子2張及椅子2張
得手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貨車載運上開物品離
去
嗣張樹木發現遭竊後報案,經警調閱監視錄影帶而循線查獲,並
起出上開桌椅(已由張樹木領回)
二,證據名稱:(一)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筆錄
(二)告訴人OO木之警詢筆錄
(三)贓物認領保管單
(四)現場及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五)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三,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
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朝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緩刑貳年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又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緩刑貳年
未扣案之手機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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