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 X 光化   首頁 |酒駕 |毒品 | 詐騙 |法條

科刑法條 | 程序法條 | 刑期
20210109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27
原判決關於貪污治罪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之虛偽自首罪部分,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丙OO被訴貪污治罪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之虛偽自首部分,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之有期徒刑宣告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原判決撤銷
丙OO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洗錢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七一四八三八六二號SIM卡壹張)沒收
原判決關於加重準強盜未遂暨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丙OO犯加重準強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扣案棉質手套壹雙、螺絲起子壹支,均沒收
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一、三、四所示之罪暨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丙OO犯如附表編號一、三、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三、四「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前開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原判決關於事實欄一㈠部分暨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丙OO犯強暴侮辱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駁回
上開撤銷改判部分及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拘役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關於乙OO部分、丙OO殺人未遂部分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丁OO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庚OO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
其他上訴(即10000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部分)駁回
12000上開撤銷
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關於丙OO、丁OO、乙OO部分均撤銷
己OO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陸佰伍拾陸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森O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O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捌仟柒佰捌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物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18000、16000犯森O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O主產物貴重木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
原判決關於乙OO其附表編號1所處罪刑,撤銷
丙OO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駁回(沒收宣告部分)
原判決撤銷
丁OO、戊OO共同犯公然侮辱罪,各貳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各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宣告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宣告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均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扣案OPPO牌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壹張)、雨衣壹件、褲子壹件及毛帽壹頂均沒收
己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拾壹罪,各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伍罪,各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宣告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均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扣案OPPO牌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壹張)、雨衣壹件、褲子壹件及毛帽壹頂均沒收
己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拾壹罪,各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伍罪,各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宣告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均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扣案OPPO牌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壹張)、雨衣壹件、褲子壹件及毛帽壹頂均沒收
己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拾壹罪,各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伍罪,各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宣告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幫助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對受照護之人利用機會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乙OO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貳年
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受傷,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駕駛動力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
均緩刑貳年
乙OO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7「主文」欄所示之刑,暨宣告如附表編號1、3、5、6「主文」欄所示之沒收
附表編號1至2、4至7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壬OO犯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累犯,處如附表編號7「主文」欄所示之刑
9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左列「被害人損失財物」欄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000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左列「被害人損失財物」欄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左列「被害人損失財物」欄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左列「被害人損失財物」欄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000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000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7「主文」欄所示之刑,暨宣告如附表編號1、3、5、6「主文」欄所示之沒收
附表編號1至2、4至7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壬OO犯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累犯,處如附表編號7「主文」欄所示之刑
9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左列「被害人損失財物」欄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000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左列「被害人損失財物」欄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左列「被害人損失財物」欄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左列「被害人損失財物」欄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000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000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受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乙OO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貳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過失致人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履行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丙○○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共柒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又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一編號1至3、附表二編號1至3以及違反保護令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玖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捌仟肆佰陸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iPhone5S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iPhone5行動電話貳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iPhone5S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304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33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5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4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1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7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6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6
第449條第1項前段,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4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後段 第449條第3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後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51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303條196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61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20
第303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7條,14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1項 第368條 第372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372條 第455條之10第3項 第455條之11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87條 第398條第2項 第455條之1 第455條之13 第24條 第24條 第24條 第20條第1項 第20條第2項 第20條第3項 第35條之1第2項 第253條之2第1項 第253條之2第1項第6款 第253條之2第1項第8款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1
第303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2條 第14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253條之3第1項第2款,1
第303條第1項 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20條第3項 第253條之3第1項第3款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4條第1項前段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130條 第87條第1項,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64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13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5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299條第1項118
第299條第1項前段,4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前段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條第1項後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6條第1項 第158條之2,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239條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6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2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9條第12項 第379條第12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0條第1項但書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但書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條 第158條之4,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16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113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6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2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10條之2 第454條 第454條,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10條之2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73條之1第2項 第273條之1第2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3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7項 第8條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73條之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64條 第170條 第284條之1,1
第449條第2項8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30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2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8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5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2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其他73
第344條第1項 第361條 第368條 第1條 第1條,1
第364條 第364條第1項前段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00條,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2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18
第368條 第372條,1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5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3
第368條 第373條,2
第368條 第371條,2
第368條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5條之1 第455條之13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161條第1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 第455條之13,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9條第1項但書 第372條,1
第372條 第455條之10第3項 第455條之11第1項,1
第449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51條第1項,3
第455條之10第3項 第455條之10第3項,1
第455條之11第2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2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2
第500條前段,1
第251條第1項,2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2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5第1項 第159條之5第2項 第159條之5第2項,1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第1項,1
第158條之4 第159條之5,1
第301條第1項18
第301條第1項,6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301條第1項前段,2
第301條第1項 第343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 第373條,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43條,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 第455條 第455條之12 第455條之123 第455條之26 第455條之26 第455條之26第1項 第455條之26第2項 第455條之262 第1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16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1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06條 第306條,1
第455條之24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3
第302條4
第302條第1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267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3
第319條1
第319條 第369條第1項但書 第372條,1
第304條1
第304條 第307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