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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7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33
原判決關於乙OO共同犯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撤銷
己OO共同犯參與犯罪組織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其餘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乙OO共同犯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撤銷
己OO共同犯參與犯罪組織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其餘上訴駁回
乙OO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刑及附表五編號一至七「主文」欄所示之沒收或追徵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OO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刑及附表五編號一至七「主文」欄所示之沒收或追徵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OO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2「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2「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所處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壬OO犯如附表三編號3「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編號3「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15000犯如附表三編號4至6「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4至6「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所處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000、21000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乙OO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乙OO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刑及附表五編號一至七「主文」欄所示之沒收或追徵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OO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刑及附表五編號一至七「主文」欄所示之沒收或追徵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肆場次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六三五八五三0五號SIM卡壹張),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無罪
乙OO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刑及附表五編號一至七「主文」欄所示之沒收或追徵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癸○○犯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為沒收之宣告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被訴附表三部分公訴不受理
其他被訴部分無罪
一、癸○○犯如附表一編號1「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應完成參場法治教育課程
二、寅○○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6「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6「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玖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庚○○犯如附表一編號1、7「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7「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應完成參場法治教育課程
四、寅○○、庚○○被訴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部分均無罪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庚○○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丁OO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不遵行停工命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17000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不遵行停工命令罪,處罰金新臺幣捌拾萬元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O俊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八條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55000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八條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0000、61000、64000均無罪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己OO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未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貳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OO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己OO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未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貳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OO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一、丙OO犯如附表九編號1至3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該欄所示之刑(含刑及沒收)
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二、21000犯如附表九編號2至5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刑(含刑及沒收)
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三、40000犯如附表九編號2至4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刑(含刑及沒收)
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四、65000犯如附表九編號2至3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刑(含刑及沒收)
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五、84000犯如附表九編號3至4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刑(含刑及沒收)
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六、97000無罪
104000犯森O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之竊取森O主產物貴重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陸佰柒拾玖萬零貳佰柒拾捌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116000犯森O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O主產物貴重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壹萬零捌佰肆拾陸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5000犯森O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O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壹萬零捌佰肆拾陸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148000犯森O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O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壹萬零捌佰肆拾陸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161000犯森O法第五十條之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170000犯森O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O主產物貴重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叁拾肆萬陸仟貳佰零叁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8000犯森O法第五十條之媒介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201000犯森O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O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叁拾肆萬陸仟貳佰零叁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0000犯森O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O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叁拾肆萬陸仟貳佰零叁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234000犯森林法第五十條之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1000犯森O法第五十條之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261000犯森O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O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拾叁萬壹仟捌佰零捌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0000犯森O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O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陸佰肆拾捌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294000犯森林法第五十條之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303000犯森O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O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乙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豹紋長夾壹個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玖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豹紋長夾壹個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玖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辛○○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丁○○、癸○○均無罪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洗錢標的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6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頻果廠牌IPhone11手機壹支(含SIM卡貳張)沒收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洗錢標的新臺幣伍仟元、蘋果廠牌IPhone6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頻果廠牌IPhone11手機壹支(含SIM卡貳張)沒收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蘋果廠牌IPhone6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頻果廠牌IPhone11手機壹支(含SIM卡貳張)沒收
黎春瓊共同犯強制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桃文南無罪
乙OO犯如附表「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其他被訴部分均無罪
戊OO犯攜帶凶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香蕉刀壹支及頭燈壹個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香蕉柒串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犯攜帶凶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菜刀壹支沒收之
丙○○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犯如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其餘被訴部分(即附表一編號至、附表二編號、至所示部分),均無罪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五之二編號7所示之物,沒收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五之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五之二編號7所示之物,沒收
乙○○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五之二編號7所示之物,沒收
乙○○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五之二編號7所示之物,沒收
乙○○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五之二編號7所示之物,沒收
乙○○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柒月
乙OO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又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壹拾萬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OO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如附表三部分,無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IPHONE,含門號○○○○○○○○○○號SIM卡壹枚)、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貳萬元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捌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OO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IPHONE6S,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00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15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7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0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IPHONE,含門號○○○○○○○○○○號SIM卡壹枚)、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貳萬元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捌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OO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IPHONE6S,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00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15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7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0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一、乙OO犯如附表一之一、一之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之一、一之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二、22000犯如附表二之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之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三、38000犯如附表三之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之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四、54000犯如附表四之一、四之二、四之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之一、四之二、四之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五、甲○○犯如附表五之一編號1至4、6至7、五之二、五之三、五之四編號1、五之五、五之六「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之一編號1至4、6至7、五之二、五之三、五之四編號1、五之五、五之六「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六、甲○○被訴如附表五之一編號5部分無罪
七、106000被訴附表一之三部分、109000被訴附表四之四部分、甲○○被訴附表五之四編號2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八編號1、2、19、20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121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126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134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139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甲○○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八編號27、28所示之物均沒收
16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4、6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176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4、6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19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4、6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207000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三星手機壹支(含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7000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三星手機壹支(含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7000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三星手機壹支(含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8000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三星手機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8000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三星手機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9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274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289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304000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314000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324000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334000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未扣案手機壹支(手機序號:350號)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扣案如附表八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未扣案手機壹支(手機序號:350號)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未扣案手機壹支(手機序號:350號)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八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甲○○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八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
甲○○犯毀越牆垣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八編號16、17、18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沐浴乳伍箱、洗髮乳伍箱、監視器主機壹台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自備鑰匙壹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一、乙OO犯如附表一之一、一之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之一、一之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二、22000犯如附表二之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之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三、38000犯如附表三之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之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四、54000犯如附表四之一、四之二、四之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之一、四之二、四之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五、甲○○犯如附表五之一編號1至4、6至7、五之二、五之三、五之四編號1、五之五、五之六「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之一編號1至4、6至7、五之二、五之三、五之四編號1、五之五、五之六「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六、甲○○被訴如附表五之一編號5部分無罪
七、106000被訴附表一之三部分、109000被訴附表四之四部分、甲○○被訴附表五之四編號2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八編號1、2、19、20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121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126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134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139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甲○○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八編號27、28所示之物均沒收
16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4、6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176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4、6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19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4、6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207000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三星手機壹支(含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7000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三星手機壹支(含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7000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三星手機壹支(含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8000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三星手機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8000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三星手機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9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274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289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304000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314000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324000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334000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未扣案手機壹支(手機序號:350號)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扣案如附表八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未扣案手機壹支(手機序號:350號)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未扣案手機壹支(手機序號:350號)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八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甲○○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八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
甲○○犯毀越牆垣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八編號16、17、18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沐浴乳伍箱、洗髮乳伍箱、監視器主機壹台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自備鑰匙壹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一、甲○○犯如附表一之一、一之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之一、一之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二、乙○○犯如附表二之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之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三、庚○○犯如附表三之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之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四、戊○○犯如附表四之一、四之二、四之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之一、四之二、四之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五、丁○○犯如附表五之一編號1至4、6至7、五之二、五之三、五之四編號1、五之五、五之六「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之一編號1至4、6至7、五之二、五之三、五之四編號1、五之五、五之六「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六、丁○○被訴如附表五之一編號5部分無罪
七、甲○○被訴附表一之三部分、戊○○被訴附表四之四部分、丁○○被訴附表五之四編號2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丁○○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八編號1、2、19、20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戊○○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戊○○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丁○○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丁○○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丁○○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八編號27、28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4、6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4、6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4、6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乙○○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三星手機壹支(含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三星手機壹支(含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三星手機壹支(含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三星手機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三星手機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戊○○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戊○○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戊○○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戊○○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戊○○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戊○○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丁○○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未扣案手機壹支(手機序號:350號)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丁○○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扣案如附表八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丁○○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未扣案手機壹支(手機序號:350號)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丁○○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未扣案手機壹支(手機序號:350號)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丁○○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八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丁○○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八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
丁○○犯毀越牆垣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八編號16、17、18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沐浴乳伍箱、洗髮乳伍箱、監視器主機壹台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自備鑰匙壹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一、乙OO犯如附表一之一、一之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之一、一之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二、22000犯如附表二之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之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三、38000犯如附表三之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之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四、54000犯如附表四之一、四之二、四之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之一、四之二、四之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五、甲○○犯如附表五之一編號1至4、6至7、五之二、五之三、五之四編號1、五之五、五之六「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之一編號1至4、6至7、五之二、五之三、五之四編號1、五之五、五之六「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六、甲○○被訴如附表五之一編號5部分無罪
七、106000被訴附表一之三部分、109000被訴附表四之四部分、甲○○被訴附表五之四編號2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八編號1、2、19、20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121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126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134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139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甲○○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八編號27、28所示之物均沒收
16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4、6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176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4、6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19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4、6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207000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三星手機壹支(含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7000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三星手機壹支(含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7000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三星手機壹支(含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8000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三星手機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8000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三星手機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9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274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289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304000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314000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324000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334000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未扣案手機壹支(手機序號:350號)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扣案如附表八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未扣案手機壹支(手機序號:350號)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未扣案手機壹支(手機序號:350號)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八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甲○○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八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
甲○○犯毀越牆垣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八編號16、17、18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沐浴乳伍箱、洗髮乳伍箱、監視器主機壹台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自備鑰匙壹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甲○○犯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違反同法第六條規定故意傷害動物,致動物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壹仟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訴恐嚇危害安全部分無罪
第302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55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31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5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5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0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5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7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4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4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2
第449條第1項後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10條第2項 第3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206
第299條第1項前段,79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10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10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0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9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7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2項 第303條第2項,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8條之4,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2項 第300條 第307條,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5,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43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154條第2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8條之4 第159條之5,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8條之3 第158條之4,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2項 第303條第2項 第303條第2項第7款 第303條第7項 第8條前段 第8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 第4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9條之5,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9條之5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1條 第369條第1項 第449條第1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2條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5條 第158條之4,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6條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7項 第303條第7項 第8條前段 第8條 第8條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4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 第370條第1項但書 第370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303條159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53
第303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07條,12
第303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7條,11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10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6
第303條第1項 第334條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361條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369條第2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03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2項,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35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10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84條之1 第307條,3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3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233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5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7項 第307條,1
第273條之1124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66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20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6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85條第1項前段,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10條之2 第238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16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68條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前段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368條 第373條,1
其他108
第289條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1項但書 第451條之1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0條第1項但書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2
第301條,2
第第303條第1項 第第307條,1
第348條第2項,2
第361條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條,1
第361條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條,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6條 第253條之1第1項 第253條之2 第253條之3第1項第1款,1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4條第1項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1
第368條,26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5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5
第368條 第373條,4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4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4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72條,1
第368條 第253條之1第1項 第253條之2 第253條之2第1項第6款,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1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71條,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9條第1項但書 第372條,1
第449條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條 第14條,1
第451條第1項,2
第452條 第452條 第452條第14項 第3條,1
第455條之10第1項但書 第455條之10第3項 第455條之10第3項 第455條之4第1項第7款,1
第455條之10第3項 第455條之4第1項,1
第455條之11第2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476條,1
第4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5,1
第4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58條之4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第1項 第159條之5第1項,2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1
第163條第2項,1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第1項,1
第300條 第300條,1
第300條,1
第449條第2項87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1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20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9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7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5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2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301條第1項23
第301條第1項,11
第301條第1項前段,3
第30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2
第301條第1項 第308條前段 第310條第1項 第154條 第154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 第343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452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69條第14項 第369條第2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2項,1
第455條之212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8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2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4第2項2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302條1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