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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13
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均撤銷
丙○○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其餘被訴於民國一百零四年某日,對甲女、乙女犯乘機猥褻罪部分(即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無罪
乙OO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年
10000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年
19000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壹年
28000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壹年
37000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年
46000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年
55000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年
64000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乙OO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藍色電動機車壹部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OO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之本票肆O、自白書壹O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00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又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28000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益稱、35000均無罪
3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之iPhone行動電話壹支(無SIM卡)沒收
4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之iPhone行動電話壹支(無SIM卡)沒收
5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iPhone行動電話壹支(無SIM卡)沒收
乙OO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IPHONE廠牌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牛皮紙袋壹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壹張,均沒收
其餘被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部分,均無罪
乙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訴如附表三所示之業務侵占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無罪
戊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左列文書上偽造之「陳珮宜」署押壹枚,沒收之
己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左列文書上偽造之「張楊草」署押壹枚,沒收之
庚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左列文書上偽造之「張楊草」署押壹枚,沒收之
乙OO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戊OO無罪
一、乙OO犯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二、38000犯附表一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63000犯附表一編號3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O柏翰犯附表一編號4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五、O鈺婷犯附表一編號5、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訴附表三編號1、2、3、7之部分,無罪
六、O佑誠犯附表一編號6主文欄所示之罪,處該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七、O柏諺犯附表一編號7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八、O玥臻犯附表一編號8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訴附表三編號4之部分,無罪
九、O信通犯附表一編號9主文欄所示之罪,處該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十、238000犯附表一編號10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十一、O奕郡犯附表一編號11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十二、O淯嘉犯附表一編號12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1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左列合計金額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5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左列合計金額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0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左列合計金額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4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左列合計金額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8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左列合計金額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3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左列合計金額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7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左列合計金額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1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左列合計金額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柏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左列合計金額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柏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左列合計金額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鈺婷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左列合計金額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佑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左列合計金額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柏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左列合計金額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柏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左列合計金額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玥臻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左列合計金額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玥臻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左列合計金額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信通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左列合計金額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18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左列合計金額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42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左列合計金額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奕郡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左列合計金額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奕郡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左列合計金額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淯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左列合計金額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淯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左列合計金額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53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鈺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77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鈺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一、乙OO犯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二、38000犯附表一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63000犯附表一編號3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O柏翰犯附表一編號4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五、乙○○犯附表一編號5、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訴附表三編號1、2、3、7之部分,無罪
六、O佑誠犯附表一編號6主文欄所示之罪,處該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七、O柏諺犯附表一編號7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八、甲○○犯附表一編號8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訴附表三編號4之部分,無罪
九、O信通犯附表一編號9主文欄所示之罪,處該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十、238000犯附表一編號10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十一、O奕郡犯附表一編號11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十二、O淯嘉犯附表一編號12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1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左列合計金額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5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左列合計金額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0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左列合計金額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4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左列合計金額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8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左列合計金額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3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左列合計金額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7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左列合計金額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1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左列合計金額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柏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左列合計金額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柏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左列合計金額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左列合計金額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佑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左列合計金額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柏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左列合計金額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柏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左列合計金額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左列合計金額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左列合計金額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信通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左列合計金額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18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左列合計金額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42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左列合計金額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奕郡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左列合計金額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奕郡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左列合計金額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淯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左列合計金額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淯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左列合計金額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53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77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物,及扣案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太平分行戶名丙OO、帳號0號帳戶內之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均沒收之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商品禮券柒張,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OO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OO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00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000無罪
乙OO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OO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00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000無罪
第302條
第304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30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5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3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9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5
第449條第1項前段,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 第454條第2項,1
第303條103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25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12
第303條第1項,6
第303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07條,3
第303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3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第1款 第303條第1項第2款 第303條第1項第2款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第303條第1項第5款 第303條第1項第7款 第303條第1項第7款,1
第303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03條第2項 第303條第2項第7款 第8條但書,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35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13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7條 第307條,2
其他100
第288條之1第1項 第6條 第164條 第165條 第165條之1,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 第455條之13 第454條,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2
第368條,21
第368條 第373條,8
第368條 第372條,4
第368條 第371條,3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3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9條第1項後段 第372條,1
第370條第2項 第370條第3項,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376條第1項第3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10
第377條,4
第377條 第379條 第393條第1項,2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 第47條,1
第379條第10項 第4條 第8條 第10條 第11條 第3條 第17條第1項 第17條第1項 第17條第1項 第156條第1項 第155條第1項,1
第379條第10項 第4條 第8條 第10條 第11條 第17條第1項 第17條第1項,1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3
第395條前段,1
第395條前段 第490條前段,1
第397條 第401條,5
第412條,3
第420條第1項 第420條第1項 第420條第1項第3款 第420條第1項第3款 第420條第2項 第420條第2項 第429條之2 第429條之2 第433條,1
第420條第1項第2款 第420條第1項第2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2項 第420條第3項 第429條 第433條,1
第447條第1項第1款,1
第449條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條 第14條,1
第484條,1
第486條,1
第510條,1
第101條 第114條 第101條之1,1
第155條第1項,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第1項,1
第18條第2項,1
第159條之5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80
第299條第1項前段,3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 第16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62條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2條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8條之4,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 第37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48條第1項前段 第38條之2第1項前段 第158條之4,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條 第3條第3項 第158條之4,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26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142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68條 第373條 第237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條第1項後段 第3條第1項 第2條第1項 第3條第3項 第158條之4,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4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2項60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30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1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5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 第1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59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3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 第300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73條之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10條之2 第159條第2項 第454條 第454條第2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87條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239條前段 第238條第1項,1
第301條第1項12
第301條第1項,5
第301條第1項前段,2
第301條第1項 第452條,2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2條 第452條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條 第14條,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455條之22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5第1項 第455條之8,1
第304條1
第304條 第307條,1
第302條1
第302條第1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307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