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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20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附表所示之罪,各處該附表編號「本院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
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捌佰柒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黃O芳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黃O芳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黃O芳被訴販賣第一級毒品予蔡甫華部分無罪
原判決關於黃O芳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黃O芳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黃O芳被訴販賣第一級毒品予蔡甫華部分無罪
乙OO犯失火燒燬住宅、建築物及交通工具以外之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性騷擾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之摺疊刀壹把沒收
乙OO犯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戊OO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偽造之「黃雪珍」署押共貳枚均沒收
辛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偽造之「黃雪珍」署押共肆枚均沒收
9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偽造之「黃雪珍」署押共貳枚均沒收
11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四所示偽造之「黃雪珍」署押共貳枚均沒收
13000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肆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起壹年內,支付損害賠償新臺幣拾萬元予黃添財
一、乙OO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之詐欺銀行且因犯罪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陸仟陸佰柒拾貳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41000、49000、51000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55000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O適成、82000、83000、84000、85000、86000、O維展、91000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均緩刑貳年,緩刑期間均付保護管束,並均依檢察官指定之時間,接受肆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
109000、117000部分各新臺幣捌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品、利益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機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畸犯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未經許可,製造爆裂物,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紙管屑壹包及小鋼珠壹包,均沒收
乙OO犯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犯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如附表一編號1至4「罪刑及沒收」欄所示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犯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如附表一編號2、3「罪刑及沒收」欄所示
辛OO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11000共同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14000共同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15000共同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000共同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000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附表一編號1至8「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共捌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8「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又犯附表二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罪刑欄」所示之刑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11000犯附表一編號1「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
15000犯附表一編號9至10「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9至10「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參與人易菁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號內之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參與人彭郁翰所有附表五編號9所示車牌號碼-號自用小客車壹輛(含鑰匙),不予沒收
25000O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000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3、5至11、13至14、附表五編號1、3所示之物均沒收
35000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附表三編號1至3、5至9、14、附表五編號3所示之物均沒收
40000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3、5至11、13至14、附表五編號1、3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附表三編號4-1所示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46000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3、5至11、13至14、附表五編號1、3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附表三編號4-2所示壹仟元沒收
52000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3、5至14、16-1至16-6、附表五編號1、3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附表三編號4-3所示新臺幣貳佰元沒收
58000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3、5至11、13至14、附表五編號1、3所示之物均沒收
64000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3、5至11、13至14、附表五編號1、3所示之物均沒收
70000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3、5至11、13至14、附表五編號1、3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附表三編號4-4所示新臺幣玖佰元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9000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附表三編號1至3、5至11、13至14、附表五編號1、3所示之物均沒收
87000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90000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附表四編號1所示第三級毒品咖啡包沒收
乙OO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美金壹拾萬壹仟伍佰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0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貳仟貳佰捌拾壹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乙OO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五編號7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又犯偽造印章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五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OO無罪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36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6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6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3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1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8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3
第449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300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284條之1,1
第303條156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40
第303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7條,26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15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10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7條,7
第303條第1項 第368條 第372條 第373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1項 第368條 第372條 第452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1項 第451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1項 第368條 第372條 第373條,2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2
第303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1項 第455條之10第1項 第455條之10第1項但書 第455條之10第2項 第455條之10第3項 第455條之10第3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第455條之2第2項 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7款 第7條 第20條第3項,1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108條第3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368條 第37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368條 第372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56條第2項 第256條之1第1項 第253條之3第1項第3款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69條第2項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252條第5項 第300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26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7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07條,1
第299條第1項117
第299條第1項前段,48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8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8條之4,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第1項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 第9條 第9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47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但書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7條 第8條 第4條 第7條 第9條 第7條 第7條 第7條第1項 第7條第1項 第8條第1項 第4條第1項 第4條第1項第1款 第7條第4項 第4條第4項 第7條第4項 第8條第4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158條之4,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159條之2,1
其他105
第348條第1項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1
第361條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條,2
第362條前段 第367條前段,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4條 第364條第1項前段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233條第1項,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3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 第455條之10第1項但書 第455條之10第1項但書 第455條之10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1第1項,1
第368條,25
第368條 第372條,12
第368條 第373條,5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5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3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76條,1
第368條 第455條之26,1
第370條,1
第370條第1項,1
第377條,5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1
第378條 第449條第3項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條,3
第380條 第155條第1項,1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1
第395條前段,1
第395條前段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395條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397條 第401條,3
第412條,2
第420條第1項第5款 第420條第1項第5款 第426條第3項 第426條第3項 第433條,1
第420條第1項第6款,1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3條 第49條第1項前段 第15條第1項第10款 第15條第1項第10款,1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1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1
第426條第3項,1
第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第449條第3項 第第450條第1項 第第454條第2項,1
第503條第1項前段 第503條第1項前段,1
第8條 第7條之11第2項 第7條之11第3項 第93條之3 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 第93條之3第2項,1
第155條第1項,1
第161條第2項,1
第158條之4,1
第449條第2項7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5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5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258條之4,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前段,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5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2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6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2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7條第1項,1
第301條第1項13
第301條第1項前段,5
第301條第1項,4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161條 第16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154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455條之25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3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5第1項 第455條之8,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302條1
第302條第1項,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