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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13
原判決撤銷
丙OO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參二㈥」乙OO、丙OO共同背信及丁OO幫助背信部分,均撤銷
己OO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壹拾陸萬陸仟玖佰參拾肆元,沒收之
14000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玖萬肆仟參佰陸拾柒元,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000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壹拾參萬元,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000被訴有關技鼎機電(上海)有限公司、臻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採購SONIC迴焊爐、SRP裁板機、DIC返修台之收取回扣部分,但不含採購「品質較差」之SONIC迴焊爐柒拾貳台)部分,均無罪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訴誣告部分無罪
1.原判決關於己OO,庚OO,9000,丙OO,OOO,14000,辛OO,壬OO,10000,11000,乙OO,12000,15000部分均撤銷
2.20000犯如附表五,六所示之罪,共捌拾陸罪,各處如附表五,六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3.51000犯如附表五,六所示之罪,共捌拾壹罪,各處如附表五,六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4.89000犯如附表五,六所示之罪,共肆拾柒罪,各處如附表五,六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5.112000犯如附表五,六所示之罪,共捌拾壹罪,各處如附表五,六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6.143000犯如附表五,六所示之罪,共捌拾參罪,各處如附表五,六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7.175000犯如附表六所示之罪,共拾陸罪,各處如附表六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8.206000犯如附表六所示之罪,共貳拾柒罪,各處如附表六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9.249000犯如附表五,六所示之罪,共肆拾罪,各處如附表五,六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10.271000犯如附表六所示之罪,共貳拾伍罪,各處如附表六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11.312000犯如附表六所示之罪,共參拾貳罪,各處如附表六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12.332000犯如附表五,六所示之罪,共肆拾捌罪,各處如附表五,六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13.364000犯如附表五,六所示之罪,共肆拾伍罪,各處如附表五,六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14.405000犯幫助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O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幫助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15.其餘上訴駁回(被告448000,438000部分)
1.原判決關於己OO,庚OO,9000,丙OO,OOO,14000,辛OO,壬OO,10000,11000,乙OO,12000,15000部分均撤銷
2.20000犯如附表五,六所示之罪,共捌拾陸罪,各處如附表五,六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3.51000犯如附表五,六所示之罪,共捌拾壹罪,各處如附表五,六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4.89000犯如附表五,六所示之罪,共肆拾柒罪,各處如附表五,六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5.112000犯如附表五,六所示之罪,共捌拾壹罪,各處如附表五,六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6.143000犯如附表五,六所示之罪,共捌拾參罪,各處如附表五,六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7.175000犯如附表六所示之罪,共拾陸罪,各處如附表六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8.206000犯如附表六所示之罪,共貳拾柒罪,各處如附表六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9.249000犯如附表五,六所示之罪,共肆拾罪,各處如附表五,六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10.271000犯如附表六所示之罪,共貳拾伍罪,各處如附表六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11.312000犯如附表六所示之罪,共參拾貳罪,各處如附表六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12.332000犯如附表五,六所示之罪,共肆拾捌罪,各處如附表五,六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13.364000犯如附表五,六所示之罪,共肆拾伍罪,各處如附表五,六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14.405000犯幫助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O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幫助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15.其餘上訴駁回(被告448000,438000部分)
一、乙OO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如附表編號一「沒收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應與壬OO、9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如附表編號二「沒收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14000犯如附表編號一「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如附表編號一「沒收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應與16000、18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三、21000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如附表編號一「沒收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應與25000、26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如附表編號二「沒收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32000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34000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38000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42000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43000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48000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寅○○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與己○○,辰○○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己○○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與寅○○,辰○○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肆拾肆萬元與辰○○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辰○○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與寅○○,己○○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肆拾肆萬元與己○○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子○○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七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卯○○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癸○○無罪
107年3月9日為警查獲前部分,經本院以107年度壢簡字第58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
乙○○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
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犯以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乙○○犯以詐術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乙○○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項以詐術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乙○○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項以詐術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乙○○犯以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乙○○犯以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乙○○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項以脅迫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乙○○犯以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乙○○犯以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乙○○犯以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乙○○犯以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乙○○犯以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乙○○犯以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乙○○犯以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乙○○犯以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乙○○犯以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乙○○犯以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乙○○犯以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乙○○犯以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乙○○犯以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乙○○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項以詐術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乙○○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犯以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乙○○犯以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乙○○犯以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乙○○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項以詐術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乙○○犯以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乙○○犯以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乙○○犯以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乙○○犯以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乙○○犯以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乙○○犯以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戊○○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
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戊○○犯以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戊○○犯以詐術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戊○○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項以詐術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戊○○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項以詐術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戊○○犯以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戊○○犯以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戊○○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項以脅迫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戊○○犯以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戊○○犯以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戊○○犯以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戊○○犯以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戊○○犯以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戊○○犯以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戊○○犯以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戊○○犯以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戊○○犯以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戊○○犯以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戊○○犯以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戊○○犯以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戊○○犯以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戊○○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項以詐術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戊○○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犯以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戊○○犯以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戊○○犯以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戊○○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項以詐術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戊○○犯以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戊○○犯以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戊○○犯以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戊○○犯以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戊○○犯以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戊○○犯以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丙○○犯損壞他人物品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教唆損壞他人物品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損壞他人物品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損壞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拘役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樹剪、拔釘器、軍刀鋸各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實施犯損壞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樹剪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戊○○共同犯損壞他人物品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損壞他人物品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無罪
甲○○無罪
乙OO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被訴(侵入住宅及竊佔)部分無罪
乙OO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一、乙OO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32000共同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63000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94000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五、126000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六、137000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七、O家銘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八、180000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九、186000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十、195000、198000均無罪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27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9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4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3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12
第449條第1項前段,1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4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85條第1項前段,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299條第1項81
第299條第1項前段,30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29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73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0條 第370條第2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159條之2 第159條之5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24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 第1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3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28條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16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2第1項 第455條之12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5,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3條75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9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284條之1 第307條,2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2項 第303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43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1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1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452條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273條之158
第273條之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2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9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 第284條之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3條 第284條之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10條之2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6條,1
第449條第2項5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7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0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8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300條 第454條,1
其他42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16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6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196條 第163條之2 第163條之2,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73條,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85條第1項前段,1
第368條 第161條第1項,1
第368條 第163條之2第2項 第163條之2第2項第3款,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 第455條之13,1
第368條 第300條 第300條 第300條,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1
第372條 第455條之10第1項 第455條之10第1項但書 第455條之10第3項 第455條之11第1項 第455條之4第1項第7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7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7款,1
第4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5,1
第301條第1項16
第301條第1項,9
第301條第1項 第343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 第154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3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 第373條 第268條,1
第455條之22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