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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21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如附表一、二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原判決關於丙OO、乙OO有罪部分均撤銷
戊OO犯如附表一編號9及10、附表二編號9及10⑴、附表三編號3、附表四編號2、4及5、附表六編號1、附表七編號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辛OO犯如附表三編號4、附表四編號3、附表五編號2、附表六編號2及3、附表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其他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乙OO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丙OO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支(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號)沒收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關於丁○○犯重利罪(被害人壬○○部分)所處罪刑、沒收(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及定應執行刑部分,丙OO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所處罪刑(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部分,均撤銷
丁○○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000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如附表二所示)駁回
丁○○上開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駁回上訴部分所處之刑(不含附表二編號一所處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1.原審主文諭知:丁○○犯如附表一編號七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刑及沒收
⒉原審附表一編號七:丁○○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原審主文諭知:52000犯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刑
2.原審附表一編號一:57000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即本院判決事實欄一被害人己○○部分)
⒉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即本院判決事實欄二㈠被害人王朝順部分)
⒊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即本院判決事實欄二㈡被害人王朝順部分)
⒋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即本院判決事實欄二㈢部分)
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即本院判決事實欄二㈤被害人庚○○部分)
⒍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即本院判決事實欄二㈥部分)
⒎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即本院判決事實欄二㈦被害人棒球教練部分)
1.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害人戊○○)
2.丁○○因甲○○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害人戊○○)
原判決關於丁○○犯重利罪(被害人辛○○部分)所處罪刑、沒收(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及定應執行刑部分,戊○○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所處罪刑(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部分,均撤銷
丁○○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如附表二所示)駁回
丁○○上開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駁回上訴部分所處之刑(不含附表二編號一所處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9000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1.原審主文諭知:丁○○犯如附表一編號七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刑及沒收
⒉原審附表一編號七:丁○○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原審主文諭知:戊○○犯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刑
2.原審附表一編號一:戊○○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即本院判決事實欄一被害人己○○部分)
⒉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即本院判決事實欄二㈠被害人乙○○部分)
⒊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即本院判決事實欄二㈡被害人乙○○部分)
⒋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即本院判決事實欄二㈢部分)
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即本院判決事實欄二㈤被害人庚○○部分)
⒍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即本院判決事實欄二㈥部分)
⒎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即本院判決事實欄二㈦被害人棒球教練部分)
1.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害人黃維君)
2.丁○○因104000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害人黃維君)
乙OO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丁OO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壹拾貳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參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000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000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000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5000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豬肉與羊肉各壹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百頁豆腐參條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OO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乙OO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戊OO幫助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玖包(含包裝袋玖個,驗餘總淨重合計壹參零點貳玖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酒醉駕車因過失致人受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丙OO應於本判決確定後之陸個月內,向告訴人劉佳琪支付新臺幣肆萬元
乙OO犯強制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強制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28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2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4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13
第449條第1項前段,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8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8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120
第299條第1項前段,4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3
第299條第1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3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8條之4,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 第343條 第154條第2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6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3條 第163條之2第2項第1款,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19條第1項 第4條第2項 第17條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154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 第267條,1
第299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300條,1
其他69
第288條 第288條第4項 第404條,1
第299條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46條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1
第361條第2項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1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2
第368條,22
第368條 第373條,11
第368條 第371條,6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6
第368條 第372條,2
第368條 第161條第1項,1
第368條 第100條之1第1項 第158條之4 第158條之4 第158條之4,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2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1
第369條第1項但書 第372條,1
第372條 第373條,1
第413條 第484條,1
第455條之11第2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84條 第484條 第484條,1
第486條,1
第203條 第203條 第202條 第159條第1項 第208條第1項前段 第206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208條第1項前段 第159條第1項 第206條之1 第206條之1 第158條之3 第158條之3,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1
第159條第1項 第158條之4 第159條之5第1項 第159條之5第2項,1
第303條47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5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253條之3第1項第1款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1
第303條第1項 第265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368條 第372條 第452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29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5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449條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273條之146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19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0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8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73條之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68條 第373條 第164條 第170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63條之1 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3條,1
第449條第2項3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0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19
第301條第1項前段,5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4
第301條第1項,4
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 第373條,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 第452條,1
第301條第1項後段 第301條第2項 第452條,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455條之28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3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第455條之2第2項 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4款,1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5第1項 第455條之8,1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4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6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7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302條1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