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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6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17
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3、4、5部分及所定應執行刑均撤銷
杜鎰嘉犯附表一編號3、4、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4、5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即附表一編號1、2部分)
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乙OO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分別處有期徒刑參月、肆月、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O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零貳佰參拾柒元及扣案OPPO手機壹支(含門號0九七六七九二0六二SIM卡壹張)、ASUS手機壹支(含門號0九八五三八七七四九SIM卡壹張)均沒收
乙OO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乙OO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
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丙OO、丁OO、戊OO、己OO、庚OO、辛OO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
有期徒刑部分,10000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11000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15000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O馨尹無罪
28000被訴如附表三之1、2所示部分無罪
39000被訴如附表三之4所示部分無罪
46000被訴如附表四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55000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年
如附表六㈠1所示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曼瑜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84000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如附表六㈠3所示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3000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
如附表六㈠4所示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2000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如附表六㈠5所示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1000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如附表六㈠6所示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4000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如附表六㈡1所示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曼瑜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186000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如附表六㈡3所示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曼瑜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如附表六㈢1所示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3000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
乙OO、丙OO、丁OO、戊OO、己OO、庚OO、辛OO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
有期徒刑部分,10000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11000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15000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O馨尹無罪
28000被訴如附表三之1、2所示部分無罪
39000被訴如附表三之4所示部分無罪
46000被訴如附表四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55000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年
如附表六㈠1所示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曼瑜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84000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如附表六㈠3所示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3000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
如附表六㈠4所示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2000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如附表六㈠5所示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1000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如附表六㈠6所示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4000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如附表六㈡1所示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曼瑜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186000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如附表六㈡3所示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曼瑜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如附表六㈢1所示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3000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
乙OO、丙OO、丁OO、戊OO、己OO、庚OO、辛OO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
有期徒刑部分,10000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11000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15000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O馨尹無罪
28000被訴如附表三之1、2所示部分無罪
39000被訴如附表三之4所示部分無罪
46000被訴如附表四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55000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年
如附表六㈠1所示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曼瑜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84000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如附表六㈠3所示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3000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
如附表六㈠4所示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2000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如附表六㈠5所示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1000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如附表六㈠6所示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4000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如附表六㈡1所示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曼瑜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186000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如附表六㈡3所示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曼瑜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如附表六㈢1所示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3000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
乙OO、丙OO、丁OO、戊OO、己OO、庚OO、辛OO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
有期徒刑部分,10000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11000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15000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O馨尹無罪
28000被訴如附表三之1、2所示部分無罪
39000被訴如附表三之4所示部分無罪
46000被訴如附表四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55000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年
如附表六㈠1所示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曼瑜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84000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如附表六㈠3所示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3000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
如附表六㈠4所示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2000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如附表六㈠5所示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1000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如附表六㈠6所示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4000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如附表六㈡1所示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曼瑜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186000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如附表六㈡3所示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曼瑜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如附表六㈢1所示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3000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
乙OO、丙OO、丁OO、戊OO、己OO、庚OO、辛OO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
有期徒刑部分,10000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11000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15000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O馨尹無罪
28000被訴如附表三之1、2所示部分無罪
39000被訴如附表三之4所示部分無罪
46000被訴如附表四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55000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年
如附表六㈠1所示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曼瑜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84000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如附表六㈠3所示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3000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
如附表六㈠4所示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2000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如附表六㈠5所示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1000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如附表六㈠6所示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4000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如附表六㈡1所示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曼瑜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186000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如附表六㈡3所示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曼瑜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如附表六㈢1所示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3000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
乙OO、丙OO、丁OO、戊OO、己OO、庚OO、辛OO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
有期徒刑部分,10000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11000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15000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O馨尹無罪
28000被訴如附表三之1、2所示部分無罪
39000被訴如附表三之4所示部分無罪
46000被訴如附表四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55000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年
如附表六㈠1所示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曼瑜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84000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如附表六㈠3所示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3000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
如附表六㈠4所示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2000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如附表六㈠5所示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1000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如附表六㈠6所示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4000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如附表六㈡1所示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曼瑜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186000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如附表六㈡3所示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曼瑜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如附表六㈢1所示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3000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柒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即附表編號一、三、六、七所示之肆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即附表編號二、四、五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OO犯如附表編號二、四、六、七所示之肆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二、四、六、七「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拘役部分(即附表編號二、四所示之貳罪),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部分(即附表編號六、七所示之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000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十字螺絲起子壹把沒收
18000犯收受贓物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000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十字螺絲起子壹把沒收
21000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000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濕紙巾壹拾叁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000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現金新臺幣伍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000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5000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現金新臺幣壹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透明扁袋貳個(袋內有假陽具)及保險套壹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二分之一價額
42000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現金新臺幣壹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透明扁袋貳個(袋內有假陽具)及保險套壹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二分之一價額
乙OO轉讓第一級毒品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
又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43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2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6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3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14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2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5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284條之1,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14條,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49條第450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139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5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0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0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9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5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3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其他125
第308條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 第155條第1項,1
第323條第1項前段 第323條第1項 第334條 第334條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29條第2項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48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2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48條第1項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5
第368條 第373條,8
第368條,6
第368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228條 第251條 第264條 第268條,2
第368條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470條第2項 第473條,1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07條,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1
第368條 第4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5,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74條第1項第1款 第74條第2項第4款,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76條,1
第370條,1
第371條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2
第376條第1項但書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後段,1
第376條第1項第2款 第395條前段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10
第377條,7
第377條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2
第377條 第379條 第393條第1項 第395條前段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378條 第441條 第443條,1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3
第395條前段,4
第395條前段 第397條 第401條 第155條第1項,1
第395條前段 第122條第1項 第18條第1項 第131條之1,1
第395條前段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397條 第401條,7
第第397條 第第401條,1
第397條 第401條 第31條第1項第1款,1
第405條 第23條,1
第412條,2
第412條 第477條第1項,1
第412條 第477條第1項 第477條第2項,1
第412條 第413條 第484條,1
第412條 第457條第1項 第457條第1項前段 第458條 第484條,1
第420條第1項第2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2項,1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3項,1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1
第426條第1項 第433條,1
第449條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55條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第455條之2第2項 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4款 第455條之8 第454條,2
第455條之11第2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1
第457條 第482條 第14條,1
第503條第1項前段,1
第528條第2項,1
第4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5,1
第3條 第47條 第155條第1項,1
第2條 第30條第1項 第30條第2項 第258條之1 第258條之1 第258條之1第2項 第258條之1第3項 第258條之4,1
第155條第1項,1
第163條之2第1項 第163條之2第2項第3款,1
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1
第303條119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9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8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 第452條 第307條,5
第303條第1項 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07條,5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 第452條 第109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1項,1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2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63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9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307條,3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3
第303條第5項 第452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5項 第387條 第398條第3項,1
第273條之1102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56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9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6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10條之2 第454條 第454條,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2條 第454條第2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10條之2 第238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73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10條 第216條 第219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74條第1項第1款 第74條第2項第3款 第38條之2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93條之4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68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80
第299條第1項前段,3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0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2項 第303條第2項 第473條第4項 第267條 第300條,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5,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5,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1款,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條 第165條 第164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8條之4,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5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1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第1項 第303條第2項 第303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16
第301條第1項,9
第301條第1項前段,2
第301條第1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
第301條第1項 第452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1
第455條之26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4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5條之8第2項 第454條,1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302條2
第302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319條1
第319條第1項前段 第395條前段,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