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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9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12
原判決關於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罪、被訴如附表三所示犯行,暨如附表一編號1至5、7至11及附表二編號2、3所示沒收
戊OO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罪,暨其等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己OO犯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6「罪名、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宣告」欄所示之沒收
辛OO被訴如附表三所示部分,無罪
9000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5、7至11及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罪,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5、7至11及附表二編號2、3「沒收之宣告」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00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3「罪名、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其餘上訴駁回
17000上開撤銷改判與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上訴駁回
乙OO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陸萬柒仟陸佰伍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附表一編號1、3、4所示各罪,共參罪,均累犯,所處之刑及沒收部分,均如附表一編號1、3、4主文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戊OO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壬OO犯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各罪,共參罪,均累犯,所處之刑及沒收部分,均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O永盈無罪
13000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未扣案之鋸子及剪刀各壹把、及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000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鉤子壹支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車號-車牌貳面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000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未扣案之剪刀壹把、及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000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鉤子壹支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000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均與綽號「牛奶」之人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乙OO犯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共拾玖罪,所處之刑及沒收部分,均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
所處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戊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票號573153之本票上偽造之鄂俊明署名壹枚,沒收之
庚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票號398555之本票上偽造之鄂俊明署名壹枚、票號398557之本票上偽造之鄭文川、鄂俊明署名各壹枚,均沒收之
壬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票號398572之本票上偽造之鄭文川署名壹枚,沒收之
10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票號2803之本票上偽造之鄭文川署名壹枚,沒收之
12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票號2821之本票上偽造之鄭文川署名壹枚,沒收之
14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票號2822之本票上偽造之鄭文川署名壹枚,沒收之
16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票號0之本票上偽造之鄭文川署名壹枚,沒收之
18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票號590546之本票上偽造之鄂俊明署名壹枚,沒收之
20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票號552557之本票上偽造之鄂麗華印文貳枚,沒收之
22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票號0之本票上偽造之鄂麗華署名壹枚,沒收之
24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票號552561之本票上偽造之鄂麗華印文壹枚、票號之552562本票上偽造之鄂麗華印文貳枚、吳永俊印文壹枚,均沒收之
26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票號552575之本票上偽造之鄧先陽、鄭文川署名各壹枚,沒收之
28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票號664596之本票上偽造之馬麒程署名壹枚,沒收之
30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票號664593之本票上偽造之鄭文川署名壹枚,沒收之
32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票號664580之本票上偽造之徐國清署名壹枚,沒收之
34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票號664584之本票上偽造之徐國清署名壹枚,沒收之
36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票號398564之本票上偽造之施登樹印文貳枚,沒收之
38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票號275322之本票上偽造之馬麒程署名壹枚,沒收之
40000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偽造之票號2817本票壹紙,沒收之
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4至11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4至11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4至11、13至14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4至11、13至14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000被訴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電信門號申請部分無罪
12000被訴如附表一編號3、12所示電信門號申請部分無罪
13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編號1「搭配商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至6「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印章、印文及署押均沒收之
20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至6「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印章、印文及署押均沒收之
23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編號2「搭配商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7至10「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之
30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7至10「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之
33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編號4「搭配商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2至13「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之
40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2至13「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之
43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編號5「搭配商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4至15「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之
50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4至15「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之
53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編號6「搭配商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6至17「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印章、印文及署押均沒收之
60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6至17「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印章、印文及署押均沒收之
63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編號7「搭配商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8至20「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之
70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8至20「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之
73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編號8「搭配商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1至22「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印章、印文及署押均沒收之
80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1至22「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印章、印文及署押均沒收之
83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編號9「搭配商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3至24「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印章、印文及署押均沒收之
90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3至24「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印章、印文及署押均沒收之
93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編號10「搭配商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5「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之
100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5「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之
103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編號11「搭配商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6「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之
110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6「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之
(113000此部分未據起訴)114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9「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之
(117000此部分未據起訴)118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30至33「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印章、印文及署押均沒收之
乙OO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4至11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4至11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4至11、13至14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4至11、13至14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000被訴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電信門號申請部分無罪
12000被訴如附表一編號3、12所示電信門號申請部分無罪
13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編號1「搭配商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至6「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印章、印文及署押均沒收之
20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至6「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印章、印文及署押均沒收之
23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編號2「搭配商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7至10「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之
30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7至10「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之
33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編號4「搭配商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2至13「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之
40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2至13「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之
43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編號5「搭配商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4至15「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之
50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4至15「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之
53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編號6「搭配商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6至17「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印章、印文及署押均沒收之
60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6至17「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印章、印文及署押均沒收之
63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編號7「搭配商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8至20「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之
70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8至20「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之
73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編號8「搭配商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1至22「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印章、印文及署押均沒收之
80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1至22「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印章、印文及署押均沒收之
83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編號9「搭配商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3至24「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印章、印文及署押均沒收之
90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3至24「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印章、印文及署押均沒收之
93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編號10「搭配商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5「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之
100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5「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之
103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編號11「搭配商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6「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之
110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6「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之
(113000此部分未據起訴)114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9「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之
(117000此部分未據起訴)118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30至33「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印章、印文及署押均沒收之
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4至11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4至11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4至11、13至14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4至11、13至14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000被訴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電信門號申請部分無罪
12000被訴如附表一編號3、12所示電信門號申請部分無罪
13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編號1「搭配商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至6「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印章、印文及署押均沒收之
20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至6「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印章、印文及署押均沒收之
23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編號2「搭配商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7至10「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之
30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7至10「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之
33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編號4「搭配商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2至13「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之
40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2至13「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之
43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編號5「搭配商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4至15「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之
50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4至15「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之
53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編號6「搭配商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6至17「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印章、印文及署押均沒收之
60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6至17「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印章、印文及署押均沒收之
63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編號7「搭配商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8至20「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之
70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8至20「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之
73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編號8「搭配商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1至22「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印章、印文及署押均沒收之
80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1至22「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印章、印文及署押均沒收之
83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編號9「搭配商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3至24「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印章、印文及署押均沒收之
90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3至24「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印章、印文及署押均沒收之
93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編號10「搭配商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5「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之
100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5「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之
103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編號11「搭配商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6「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之
110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6「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之
(113000此部分未據起訴)114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9「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之
(117000此部分未據起訴)118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30至33「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印章、印文及署押均沒收之
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4至11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4至11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4至11、13至14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4至11、13至14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000被訴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電信門號申請部分無罪
12000被訴如附表一編號3、12所示電信門號申請部分無罪
13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編號1「搭配商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至6「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印章、印文及署押均沒收之
20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至6「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印章、印文及署押均沒收之
23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編號2「搭配商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7至10「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之
30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7至10「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之
33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編號4「搭配商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2至13「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之
40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2至13「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之
43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編號5「搭配商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4至15「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之
50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4至15「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之
53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編號6「搭配商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6至17「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印章、印文及署押均沒收之
60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6至17「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印章、印文及署押均沒收之
63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編號7「搭配商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8至20「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之
70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8至20「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之
73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編號8「搭配商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1至22「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印章、印文及署押均沒收之
80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1至22「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印章、印文及署押均沒收之
83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編號9「搭配商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3至24「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印章、印文及署押均沒收之
90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3至24「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印章、印文及署押均沒收之
93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編號10「搭配商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5「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之
100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5「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之
103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編號11「搭配商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6「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之
110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6「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之
(113000此部分未據起訴)114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9「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之
(117000此部分未據起訴)118000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30至33「印章、印文或署押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印章、印文及署押均沒收之
乙OO犯強制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一、乙OO犯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玖年,褫奪公權陸年,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元沒收
犯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柒年,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萬元沒收
犯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褫奪公權柒年,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貳拾捌萬捌仟元沒收
上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褫奪公權柒年,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貳拾捌萬捌仟元沒收
二、37000犯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肆年
又犯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伍年,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柒拾萬元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褫奪公權伍年,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柒拾萬元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褫奪公權伍年,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柒拾萬元沒收
三、66000犯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
又犯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沒收
四、95000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
又犯洩漏採購應秘密資訊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部分均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萬元
五、117000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褫奪公權壹年
六、120000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七、132000無罪
八、140000無罪
第302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42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7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8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4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1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1項前段,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4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1條之1第1項 第451條之1第4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1款 第454條第2項,1
第303條96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17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13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38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12
第303條第3項 第449條 第452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237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4項 第368條 第93條之4,1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449條第2項87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37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6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3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77
第299條第1項前段,29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3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154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85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16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8條之4,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 第473條 第4條 第159條之5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7條第1項 第265條第1項 第7條第1項第2款 第158條之4,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其他57
第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1
第322條 第334條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39條第1項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30條第2項 第38條之1第1項 第38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7條 第372條,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 第455條之11第1項,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1
第368條,15
第368條 第373條,4
第368條 第371條,2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372條 第373條,1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369條第1項但書 第372條,1
第370條 第38條之1第1項 第38條之1第3項,4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47條,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第395條前段,2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4
第377條,2
第377條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1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1
第397條 第401條,2
第412條 第416條第1項第1款 第416條第1項第1款 第484條 第484條,1
第412條 第481條第1項,1
第446條,1
第451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5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3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9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73條之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164條 第170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63條之1 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1
第301條第1項15
第301條第1項,8
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 第373條,2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 第306條 第343條 第343條,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2條2
第302條第1項 第303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302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455條之2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4第2項1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