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 X 光化   首頁 |酒駕 |毒品 | 詐騙 |法條

科刑法條 | 程序法條 | 刑期
20200901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40
原判決撤銷
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撤銷
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均撤銷
丙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原判決均撤銷
丙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原判決撤銷
丙OO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彈簧床墊,致生公共危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之打火機壹個沒收
原判決關於丁OO部分撤銷
庚OO犯附表二編號4、5「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二編號4、5「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緩刑肆年,並應依附件貳份和解書內容履行和解條件
其餘上訴駁回
16000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O艾嘉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28000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O艾嘉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41000、40000此部分犯行不在本案起訴範圍,邱靜宜部分,由原審另行審結)4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甲編號1所示之IPHONE牌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
4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原審諭知)O艾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原審諭知)6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甲編號1所示之IPHONE牌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
原判決撤銷
甲○○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甲○○犯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甲○○對心智缺陷之人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原判決關於丁OO部分撤銷
庚OO犯附表二編號4、5「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二編號4、5「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緩刑肆年,並應依附件貳份和解書內容履行和解條件
其餘上訴駁回
16000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O艾嘉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28000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O艾嘉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41000、40000此部分犯行不在本案起訴範圍,邱靜宜部分,由原審另行審結)4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甲編號1所示之IPHONE牌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
4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原審諭知)O艾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原審諭知)6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甲編號1所示之IPHONE牌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重傷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辛OO共同犯重傷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13000共同犯重傷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19000共同犯重傷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25000共同犯重傷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扣案之27000所有之開山刀壹把沒收之
乙OO、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各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新臺幣陸萬元及InFocus廠牌之行動電話壹具(內含行動電話門號○九○二四七○七七四號SIM卡壹枚)均沒收
辛OO、壬OO未扣案犯罪所得各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三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被告丁○○因過失而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醫療器材,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被告戊OO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84條第3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參萬捌仟伍佰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甲○○無罪
乙OO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①丁○○犯結夥搶奪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②乙○○犯結夥搶奪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①丁○○犯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②乙○○犯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①丁○○犯結夥攜帶兇器強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②乙○○犯結夥攜帶兇器強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①丁○○犯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②乙○○犯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①丁○○犯結夥攜帶兇器強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②乙○○犯結夥攜帶兇器強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無駕駛執照,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無駕駛執照,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陸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丙OO、O銘、己OO、庚OO、辛OO、壬OO、9000、10000、11000各犯如附表二十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該附表二十各編號所示之刑(含從刑、定刑、緩刑與條件及沒收)
17000、18000、O銘、21000、22000、24000、O正中、27000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44000、45000、46000、47000、48000無罪
49000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65000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81000連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98000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褫奪公權貳年
130000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褫奪公權貳年
162000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褫奪公權貳年
195000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213000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229000連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246000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262000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279000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312000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褫奪公權貳年
344000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60000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褫奪公權貳年
392000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褫奪公權貳年
424000連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褫奪公權貳年
O正中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褫奪公權貳年
O正中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06000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O嘉玲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褫奪公權貳年
O嘉玲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褫奪公權貳年
O嘉玲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褫奪公權貳年
O嘉玲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褫奪公權貳年
O嘉玲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褫奪公權貳年
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伍萬玖仟肆佰肆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
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丁OO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戊OO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OO犯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
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丁OO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戊OO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OO犯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
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丁OO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戊OO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OO犯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未分配犯罪所得P5-2599號車牌兩面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OO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未分配犯罪所得藍牙耳機陸顆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OO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未分配犯罪所得藍牙耳機參顆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乙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三所示之印章及文書上偽造之印文,署押,均沒收
又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貳拾貳萬零柒佰捌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萬肆仟壹佰參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O福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三所示之印章及文書上偽造之印文,署押,均沒收
212000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7000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9000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3000,O福樑,254000,255000,263000其他被訴部分均無罪
270000,271000,272000,273000,274000,275000,278000,O勝南,280000均無罪
乙OO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三所示之印章及文書上偽造之印文,署押,均沒收
又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貳拾貳萬零柒佰捌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萬肆仟壹佰參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O福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三所示之印章及文書上偽造之印文,署押,均沒收
212000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7000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9000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3000,O福樑,254000,255000,263000其他被訴部分均無罪
270000,271000,272000,273000,274000,275000,278000,O勝南,280000均無罪
乙OO犯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5、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捌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5、附表二編號1至3「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其餘被訴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之部分),無罪
甲○○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甲○○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甲○○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不詳廠牌及序號手機壹支(含門號○九○八三七五三三七號SIM卡壹張),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不詳廠牌及序號手機壹支(含門號○九○一三○九九一四號SIM卡壹張),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不詳序號之蘋果廠牌手機壹支、不詳廠牌及序號手機壹支(含門號○九○二三○三三○二號SIM卡壹張),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之
乙OO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不得易科罰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丁○○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至8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如附表三編號9之物沒收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1、11之物沒收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1、11之物沒收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1、11之物沒收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1、11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即與新臺幣貳仟元等值之甲基安非他命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
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之物及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
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強制性交罪,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
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庚OO犯如附表一編號一、三至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編號一、三至七所示之刑及沒收
上開如附表一編號一、四至七所示之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14000其餘被訴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無罪
19000犯如附表一編號八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八「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23000其餘被訴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無罪
O明忠犯如附表一編號九至十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九至十「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33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000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45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50000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4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0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明忠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明忠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4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38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9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5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3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18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5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284條之1,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2條 第454條,1
第299條第1項161
第299條第1項前段,69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8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7項 第303條第7項 第8條前段 第8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252條第5項 第307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7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3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8條前段 第310條第1項 第161條第1項 第237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 第154條第2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47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7項 第8條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 第4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第7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8條之4,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85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2條第1項 第302條第1項 第303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但書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0條但書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53條 第251條 第253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第3項 第364條 第364條 第364條第2項 第364條第3項 第364條第4項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161條 第16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119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4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20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1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0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 第284條之1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284條之1,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102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5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9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84條之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9條第1項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73條之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64條 第170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2項 第163條之1 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1
其他102
第273條 第368條,1
第第303條第1項 第108條第3項 第第307條,2
第322條 第334條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22條 第322條 第334條 第334條 第343條 第343條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23條第1項但書 第323條第1項但書 第323條第2項 第323條第2項 第420條第1項第3款 第420條第1項第3款 第420條第1項第3款 第420條第2項 第420條第2項 第420條第2項 第429條 第429條之2 第92條第2項但書,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4
第367條 第372條,1
第367條但書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1
第368條,29
第368條 第373條,9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8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371條,2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161條,1
第368條 第198條 第198條,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1
第370條 第370條第2項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4
第377條 第379條 第393條第1項,1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 第4條第3項,1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3
第395條前段,1
第397條 第401條,3
第449條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1款 第452條 第452條第14項,1
第450條第2項 第499條第1項前段 第49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11第2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1
第477條第1項,1
第503條第1項前段,1
第6條 第7條 第6條 第6條,1
第4條 第4條 第164條 第165條 第14條 第1條 第1條 第14條 第14條 第14條 第2條 第14條 第14條 第14條 第14條 第14條 第14條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第1項 第159條之5第2項,1
第303條91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15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11
第303條第2項 第303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31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24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5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7項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16
第301條第1項前段,4
第301條第1項,3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 第373條 第377條 第379條 第393條第1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3條,1
第455條之22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第455條之2第2項 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4款,1
第304條1
第304條 第452條 第307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