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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7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12
原判決關於業務侵占罪部分撤銷
丙OO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13所示各罪,各處同附表編號1至13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餘上訴駁回
第二項撤銷改判得易科罰金部分,與第三項上訴駁回有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關於丙○○部分撤銷
丙○○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宣告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他上訴駁回(即關於丁○○、乙○○、戊○○、甲○○無罪部分)
乙OO、丙OO、丁OO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OO、壬OO被訴結夥強盜部分均無罪,被訴傷害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乙OO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新臺幣拾參萬伍仟零伍元之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陸罪,各處如附表一「論罪科刑、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O良政無罪
9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新臺幣貳仟伍佰玖拾參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乙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強制工作
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10000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19000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28000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33000、34000其餘被訴恐嚇部分均無罪
37000犯發起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4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7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9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9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0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2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3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4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5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5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7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8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9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0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0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1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2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乙OO犯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戊○○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Q○○犯附表三編號1、3、5、6、8、9、11、13至17、附表五所示各罪,各宣告同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
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S○○犯附表三編號2至5、8、9、11、13至17、附表五所示各罪,各宣告同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
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000犯附表三編號8至17、附表五所示各罪,各宣告同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
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天○○犯附表三編號14至17所示各罪,各宣告同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S○○、47000、天○○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Q○○其餘被訴部分,均免訴
Q○○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S○○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3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Q○○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S○○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5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Q○○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S○○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7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Q○○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S○○、95000、天○○均無罪
Q○○免訴
S○○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天○○無罪
又111000此時尚未加入,但因此部分與附表三編號10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Q○○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S○○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3000、天○○均無罪
Q○○免訴
S○○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35000、天○○均無罪
Q○○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S○○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天○○無罪
又151000此時尚未加入,但因此部分與附表三編號12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Q○○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S○○、159000、天○○均無罪
Q○○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S○○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1000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天○○無罪
Q○○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S○○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7000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天○○無罪
195000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天○○無罪
Q○○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S○○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1000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天○○無罪
219000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天○○無罪
Q○○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S○○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5000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天○○無罪
Q○○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S○○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1000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天○○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Q○○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S○○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7000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天○○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Q○○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S○○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3000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天○○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Q○○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S○○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9000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天○○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犯如附表三所示之壹佰零柒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被訴如附表二編號2至5部分,均無罪
其餘被訴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26000犯如附表四所示之陸拾貳罪,各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被訴如附表二編號1至4部分,均無罪
子○○犯如附表五所示之拾伍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被訴如附表二編號5部分,無罪
被訴如附表一編號80部分,免訴
其餘被訴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丁○○犯如附表六所示之參拾肆罪,各處如附表六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被訴如附表二編號2至3部分,均無罪
被訴如附表一編號93、94部分,均免訴
其餘被訴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乙○○被訴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114000被訴部分,均無罪
一,丙○○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二,甲○○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83000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捌年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又共同犯國家安全法第六條之逃避檢查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O光勇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柒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四所示之物沒收之
五,175000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柒年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195000被訴湮滅刑事證據罪部分無罪
六,O奎均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陸年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六,附表五編號六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七,237000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陸年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七,附表五編號七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八,268000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柒年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八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九,O浩翔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九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九,附表五編號九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十,O明助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十所示之物沒收之,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一,乙OO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二,42000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丙○○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捌年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又共同犯國家安全法第六條之逃避檢查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乙○○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柒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四所示之物沒收之
五,己○○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柒年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己○○被訴湮滅刑事證據罪部分無罪
六,丁○○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陸年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六,附表五編號六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七,辛○○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陸年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七,附表五編號七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八,壬○○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柒年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八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九,庚○○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九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九,附表五編號九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十,戊○○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十所示之物沒收之,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302條
第304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45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7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6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3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9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5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2
第449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前段,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2條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後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299條第1項156
第299條第1項前段,68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9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2項,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65條 第164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9條前段 第238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 第30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8條之4,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85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57條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299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114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02條第1項 第303條第2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85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95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1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37條 第437條第3項 第5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449條第2項12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4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9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5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8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5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3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2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104
第273條之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4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3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10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 第310條之2,1
第273條之1第1項前段 第299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9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6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9條第1項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
其他92
第299條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6條,1
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第321條第2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7條第1項 第2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25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23條第1項前段 第334條,1
第349條前段 第350條第1項 第367條前段 第62條 第138條第1項 第138條第2項,1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3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 第372條,1
第368條,29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2
第368條 第373條,10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371條,2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2
第368條 第373條 第74條第1項第1款,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161條第1項,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163條之2 第163條之2第1項 第163條之2第2項第3款,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7條,3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1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389條 第395條,1
第395條前段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412條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1條,1
第449條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77條第1項,1
第484條 第484條 第528條第2項,2
第484條,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1第1項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1
第303條66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2項 第303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42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10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2條 第452條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1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21
第301條第1項,8
第301條第1項前段,3
第301條第1項後段 第301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 第373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
第301條第1項 第452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 第373條 第158條之4 第158條之4,1
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第1項 第368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1
第302條4
第302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2條第4項 第307條,3
第455條之23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5條之8第2項 第454條,2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4第2項1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304條1
第304條 第6條 第307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