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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1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10
原判決關於該判決附表一編號1、2、4至6、8至13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丙OO犯如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3至5、7至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3至5、7至1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乙OO犯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玖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戊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己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庚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辛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乙OO無罪
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壬OO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000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13000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拾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七、八、九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17000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23000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拾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29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
33000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拾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七、八、九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處現行條文之法定刑已提高罰金刑度,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現行條文並無較有利於被告33000之情形
35000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銷燬處依修正前後條文,就被告35000持有如附表十一所示之愷他命(總純質淨重97.71公克)之行為,均設有處罰規定,惟現行條文之法定刑已降低有期徒刑及罰金刑度,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現行條文較有利於被告35000
37000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拾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處宣告刑
39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
㈢應執行處有期徒刑10月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處有期徒刑4月
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㈡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月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月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8月
㈠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該罪吸收施用第一級毒品罪)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5年2月
㈠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該罪吸收施用第一級毒品罪)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2年
修正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罪處有期徒刑7月
甲○○犯如附表編號1至8主文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8主文欄所示之刑(含沒收)
如附表編號1至5、編號8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被訴轉讓第一級毒品予丙○○部分無罪
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搭配門號號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1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搭配門號號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1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搭配門號號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1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搭配門號號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1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未扣案之販賣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搭配門號號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1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含有四氫大麻酚成分之煙草參包(驗餘總淨重零點零玖伍陸公克及殘留微量四氫大麻酚成分之包裝袋參個)均沒收銷燬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海洛因參包(驗餘總淨重零點玖參公克及殘留微量海洛因之包裝袋參個)、甲基安非他命柒包(驗餘總淨重肆點柒參柒壹公克及殘留微量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柒個)均沒收銷燬;扣案之夾鏈袋壹包、電子磅秤壹臺均沒收
乙OO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改造手槍壹枝(含彈匣貳個),沒收
又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鋁棒壹把、附表編號5所示之折疊刀壹把,均沒收
又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一、乙OO所犯之各罪所諭知之宣告刑,如附表二編號8、12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6000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3361號)部分公訴不受理
三、33000所犯之各罪所諭知之宣告刑,如附表二編號4至7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四、49000所犯之各罪所諭知之宣告刑,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4000被訴附表一編號13、14犯行部分,均無罪五、65000所犯之各罪所諭知之宣告刑,如附表二編號6、7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六、81000所犯之各罪所諭知之宣告刑,如附表二編號2至7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八、98000所犯之各罪所諭知之宣告刑,如附表二編號2、3、6、7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九、114000所犯之各罪所諭知之宣告刑,如附表二編號4至7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十、130000所犯之各罪所諭知之宣告刑,如附表二編號1、2、4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十四、O銘所犯之各罪所諭知之宣告刑,如附表二編號1至13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O銘被訴附表一編號13、14犯行部分,均無罪
十五、180000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十六、犯罪所得沒收部分詳如附表三所示
十七、附表二編號1至3、7、8、10至12「偽造之印文」欄位所示之偽造印文均沒收
一、乙OO所犯之各罪所諭知之宣告刑,如附表二編號8、12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6000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3361號)部分公訴不受理
三、33000所犯之各罪所諭知之宣告刑,如附表二編號4至7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四、49000所犯之各罪所諭知之宣告刑,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4000被訴附表一編號13、14犯行部分,均無罪五、65000所犯之各罪所諭知之宣告刑,如附表二編號6、7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六、81000所犯之各罪所諭知之宣告刑,如附表二編號2至7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八、98000所犯之各罪所諭知之宣告刑,如附表二編號2、3、6、7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九、114000所犯之各罪所諭知之宣告刑,如附表二編號4至7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十、130000所犯之各罪所諭知之宣告刑,如附表二編號1、2、4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十四、O銘所犯之各罪所諭知之宣告刑,如附表二編號1至13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O銘被訴附表一編號13、14犯行部分,均無罪
十五、180000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十六、犯罪所得沒收部分詳如附表三所示
十七、附表二編號1至3、7、8、10至12「偽造之印文」欄位所示之偽造印文均沒收
一、乙OO所犯之各罪所諭知之宣告刑,如附表二編號8、12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6000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3361號)部分公訴不受理
三、33000所犯之各罪所諭知之宣告刑,如附表二編號4至7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四、49000所犯之各罪所諭知之宣告刑,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4000被訴附表一編號13、14犯行部分,均無罪五、65000所犯之各罪所諭知之宣告刑,如附表二編號6、7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六、81000所犯之各罪所諭知之宣告刑,如附表二編號2至7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八、98000所犯之各罪所諭知之宣告刑,如附表二編號2、3、6、7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九、114000所犯之各罪所諭知之宣告刑,如附表二編號4至7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十、130000所犯之各罪所諭知之宣告刑,如附表二編號1、2、4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十四、O銘所犯之各罪所諭知之宣告刑,如附表二編號1至13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O銘被訴附表一編號13、14犯行部分,均無罪
十五、180000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十六、犯罪所得沒收部分詳如附表三所示
十七、附表二編號1至3、7、8、10至12「偽造之印文」欄位所示之偽造印文均沒收
乙OO共同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共同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00共同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000無罪
第302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52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6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6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46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4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2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2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5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前段,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106
第299條第1項前段,4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2項 第303條第2項,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284條之1,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3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3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2款 第452條 第452條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 第158條之4,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24第2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2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10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3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2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1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10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6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10條之2 第454條 第454條,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300條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73條,1
其他67
第294條第2項 第294條第3項 第301條第1項,1
第310條 第310條第3項 第310條第3項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1
第334條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4條 第364條第1項前段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7條 第372條,1
第368條,21
第368條 第373條,7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7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3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2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 第379條第1項 第416條第1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1
第368條 第228條第1項,1
第368條 第371條,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76條,1
第368條 第370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284條第2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1
第368條 第476條,1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1
第452條 第455條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第455條之2第2項 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4款 第455條之8 第454條,1
第455條之11第2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9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165條 第164條,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8條之4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2,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1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第1項,1
第303條59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29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17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5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64條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449條第2項5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5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1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9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5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14
第301條第1項,9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161條第1項,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3條,1
第455條之28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5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5第1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302條4
第302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2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2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2條第4項 第302條第4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