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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18
原判決撤銷
陳立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強制性交之罪刑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
部分,高啟文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其他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二、五、七至九、十二部分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張文裕犯如附表編號二、五、七至九、十二部分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二、五、七至九、十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如附表編號七、十二「沒收」欄內所示之沒收
其餘上訴駁回
第二項撤銷改判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本院判決結果」欄所示之罪刑及沒收
主刑所宣告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原判決撤銷
己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及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辛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9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1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13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15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1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蘇聖凱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陸佰陸拾壹萬肆仟零柒拾陸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陸佰陸拾壹萬玖仟零柒拾陸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17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17所示之主刑及沒收,如附表三編號17所示之主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三編號1至16所示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丁OO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至6備註欄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扣案之「臺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2紙上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印文2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2,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乙OO犯強制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準強盜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被訴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乙OO犯無駕駛執照因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乙OO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幫助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乙○○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附表一所示之玖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REMAX牌(型號RM229)藍牙耳機壹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犯竊盜罪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
壬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美好史迪奇造型藍牙喇叭壹顆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0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
12000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HelloKitty圖案行動電源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00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LS-58魔法石藍牙音箱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000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限量沙丁魚藍牙音箱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000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WK-969藍牙耳機壹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000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藍牙喇叭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附表一所示之玖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REMAX牌(型號RM229)藍牙耳機壹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犯竊盜罪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
壬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美好史迪奇造型藍牙喇叭壹顆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0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
12000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HelloKitty圖案行動電源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00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LS-58魔法石藍牙音箱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000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限量沙丁魚藍牙音箱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000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WK-969藍牙耳機壹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000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藍牙喇叭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均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關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甲○○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又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甲○○犯交付護照供冒名使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25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0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5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7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3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後段 第449條第3項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後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94
第299條第1項前段,4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第1項 第303條第7項,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79條第12項 第379條第12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26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8條之4,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1條之1第4項後段第1款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5,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9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2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85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4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6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85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3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其他59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2
第367條 第372條,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 第455條之10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1第1項 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4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6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7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4第2項,1
第368條,19
第368條 第373條,10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8
第368條 第371條,5
第368條 第372條,1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1
第368條 第300條,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163條之2第1項 第163條之2第2項第3款,1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條,1
第452條 第452條 第452條第14項 第3條,1
第477條第1項,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1
第449條第2項49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8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7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303條48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30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8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5項 第452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7項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13
第301條第1項,5
第301條第1項前段,3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154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43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3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455條之28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5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2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4第3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302條3
第302條第4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69條第2項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07條,2
第302條第4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2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452條 第452條第14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07條,1
第455條之4第2項1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