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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1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19
原判決關於曹立儒犯附表一編號20所示轉讓第三級毒品罪部分撤銷
曹立儒犯附表一編號20之轉讓偽藥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對乙OO、丙OO所處罪刑、對乙OO所定應執行之刑、對丁OO被訴如附表乙編號2所示106年1月4日之寄藏、媒介森林主產物贓物部分(即原判決主文未諭知無罪),均撤銷之
上開撤銷部分:戊OO犯如附表甲編號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1、2「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餘被訴如附表乙編號1所示106年1月7至8日之結夥二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O主產物部分,無罪
11000犯如附表甲編號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甲編號1「本院主文」欄所示刑及沒收
15000被訴如附表乙編號2所示106年1月4日之寄藏、媒介森林主產物贓物部分,無罪
16000上開撤銷
改判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一原判決撤銷
二25000共同犯森O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媒介貴重木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參仟零玖拾陸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32000共同犯森O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媒介貴重木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貳佰肆拾伍萬柒仟參佰陸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一原判決撤銷
二40000犯森O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O主產物貴重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貳佰參拾肆萬壹仟壹佰伍拾貳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未扣案43000所有之不詳車牌吉普車壹輛、臺灣肖楠壹批(重參佰公斤)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對乙OO、丙OO所處罪刑、對乙OO所定應執行之刑、對丁OO被訴如附表乙編號2所示106年1月4日之寄藏、媒介森林主產物贓物部分(即原判決主文未諭知無罪),均撤銷之
上開撤銷部分:戊OO犯如附表甲編號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1、2「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餘被訴如附表乙編號1所示106年1月7至8日之結夥二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O主產物部分,無罪
11000犯如附表甲編號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甲編號1「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15000被訴如附表乙編號2所示106年1月4日之寄藏、媒介森林主產物贓物部分,無罪
16000上開撤銷
改判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一原判決撤銷
二25000共同犯森O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媒介貴重木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參仟零玖拾陸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32000共同犯森O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媒介貴重木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貳佰肆拾伍萬柒仟參佰陸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一原判決撤銷
二40000犯森O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O主產物貴重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貳佰參拾肆萬壹仟壹佰伍拾貳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未扣案43000所有之不詳車牌吉普車壹輛、臺灣肖楠壹批(重參佰公斤)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丙OO成年人與少年共同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罪,處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關於乙OO部分撤銷
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參加法治教育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乙OO犯搶奪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錢包壹只及新臺幣玖仟陸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肆仟玖佰肆拾伍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金項鍊壹條、金手鍊壹條及金戒指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5主文欄所載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5主文欄所載之刑及沒收(含保安處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丁OO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己OO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辛OO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9000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00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共參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乙OO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零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各該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OO共同犯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000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00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1000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2000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又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未扣案之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含SIM卡壹張)壹支沒收
乙OO犯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各該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OO共同犯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000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00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1000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2000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
戊OO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OO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丁○○、戊○○其他被訴部分(即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均免訴
戊○○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應追徵不能沒收之犯罪所得價額新臺幣陸拾柒萬元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伍年,並應依如附件所示本院一○九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五十四號調解筆錄內容履行賠償義務
附表一編號1、2、4至6、8、9所示之偽造本票(除背書部分及共同發票部分外)及附表一編號3、7、附表二至五「戊○○偽造O林投署押情形」欄所示偽造之「O林投」簽名、指印,均沒收之
乙OO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34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2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5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5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32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4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1項 第451條之1第4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1
第449條第1項後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284條之1,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14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106
第299條第1項前段,4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8條之4,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3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53條之3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條 第158條之4,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2第1項 第455條之13第1項 第455條之13第3項 第455條之24第2項前段 第455條之26 第455條之26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25條第1項 第38條之1第1項 第38條之1第3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2條第1項 第302條第1項 第302條第1項 第267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2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87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5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6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284條之1,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284條之1 第454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1
第273條之1第1項前段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3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2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
第449條第2項6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9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9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8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6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0條第2項,1
其他62
第第273條之1第1項 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第310條之2 第第454條第2項,1
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第364條 第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 第455條之13,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1
第368條,18
第368條 第371條,7
第368條 第373條,6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4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3
第368條 第372條,2
第368條 第253條 第253條之1 第259條之1第1項,1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 第455條之13,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455條之26,1
第368條第1項前段,1
第369條第1項後段 第372條,1
第450條第1項 第499條第2項 第49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11第2項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455條之36,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2 第159條之3,2
第158條之4 第159條之5,2
第300條,1
第303條48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23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16
第303條第3項 第449條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4項 第452條 第260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13
第301條第1項,8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 第373條,1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 第452條,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2條 第452條 第452條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條 第14條 第7條,1
第455條之212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3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第455條之2第2項 第455條之4第1項 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4款,1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第455條之2第2項 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4款,1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5
第302條3
第302條第1項 第307條,2
第302條第4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455條之4第2項2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