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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8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68
原判決關於林欽祈部分均撤銷
林欽祈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偽造文書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被告宋森喜、蔣易蓉有罪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宋森喜犯如附表編號1至8主文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8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附表編號1至4部分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附表編號5至8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蔣易蓉犯如附表編號3、4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3、4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原判決除沒收外撤銷
陳冠儫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駁回
原判決撤銷
黃國治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洪琮鎰及其應執行刑,暨洪千媄、周建成部分均撤銷
洪琮鎰共同犯背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洪千媄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周建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萬富隆昇有限公司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拾參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翁才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李偉誠緩刑參年,並應於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前給付告訴人黃麒嘉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原判決關於胡雅娟、康鶯齡、蘇銘安、黃柏憲部分均撤銷
胡雅娟共同犯圖利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康鶯齡共同犯圖利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蘇銘安共同犯圖利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搭配門號○九二五六六○七二五號行動電話壹支(廠牌:SONY,含SIM卡壹張)沒收
黃柏憲共同犯圖利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搭配門號○九七二一八○七六九號行動電話壹支(廠牌:HTC,含SIM卡壹張)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原判決撤銷
甲○○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撤銷
丙○○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之霓光紫色OPPO廠R17(內插門號卡)及白金色小米廠行動電話各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庚OO犯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貳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17000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O信諭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29000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刑
35000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36000共同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貳仟玖佰肆拾玖萬參仟肆佰參拾壹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000共同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貳仟陸佰捌拾壹萬貳仟貳佰壹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6000共同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陸萬參仟肆佰貳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O信諭幫助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壹仟零捌拾玖萬捌仟零伍拾貳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9000幫助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壹仟零捌拾玖萬捌仟零伍拾貳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85000共同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壹萬貳仟貳佰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1000共同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貳仟玖佰肆拾玖萬參仟肆佰參拾壹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2000共同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貳仟陸佰捌拾壹萬貳仟貳佰壹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000共同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陸萬參仟肆佰貳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O信諭幫助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壹仟零捌拾玖萬捌仟零伍拾貳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4000幫助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壹仟零捌拾玖萬捌仟零伍拾貳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140000共同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壹萬貳仟貳佰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1部分及所定之執行刑,均撤銷
甲○○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主文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甲○○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甲○○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侵占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關於乙OO、丙OO及丁OO部分均撤銷
戊OO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壬OO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伍仟柒佰玖拾貳元沒收
15000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原判決關於己○○、甲○○、辛○○部分均撤銷
己○○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參年陸月
扣案之鐵棍參拾支均沒收
甲○○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年
辛○○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玖年
郭沅逢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4,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王煜超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俊勝無罪
洪貫捷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傑生(CHITWOODJASONAARON)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修正前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捌拾萬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玖拾捌萬捌仟玖佰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冠明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世卿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共肆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四「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
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廣犯如附表編號二「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二「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邱擎犯如附表編號二「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二「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張詠傑犯如附表編號二至三「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二至三「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陳星同犯如附表編號二「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二「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
陳錦鵬犯如附表編號二及四「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二及四「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阮德仁無罪
劉亦展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柒佰肆拾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俊霖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受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主刑部分:陳坤光犯竊盜罪,共參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未遂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沒收部分: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結夥搶奪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玖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犯結夥搶奪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結夥搶奪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玖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犯結夥搶奪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伍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丙○○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乙OO犯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內含門號不詳之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驗餘淨重共259.2677公克)沒收銷燬,扣案吸食器1組、電子磅秤1台沒收
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罪名及科刑」欄所示參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參月
辛OO其餘被訴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部分均無罪
11000犯如附表一編號四至八「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伍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四至八「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如附表一編號四至七「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18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21000被訴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均無罪
2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25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28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3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35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3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4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44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46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49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52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56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59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6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65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68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乙OO犯傷害致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乙OO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8月
又犯恐嚇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乙OO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4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蝦皮拍賣網站「Vivo-NB」帳號暨奇摩拍賣網站「sshoppingtw」帳號之自然美公司註冊商標大頭貼,均沒收
乙OO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主文欄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主文欄所示之刑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及GASH遊戲點數2萬6,735點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庚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辛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壬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9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10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11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2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3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14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5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16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7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8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19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20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21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2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300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24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丙○○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編號至「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至「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沒收)
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OO犯如附表編號、至「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至「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沒收)
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000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18000犯如附表編號至「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至「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沒收)
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000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藍芽音響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000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000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藍芽音響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000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藍芽音響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000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8000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藍芽音響參組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對49000、51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52000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藍芽喇叭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9000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藍芽喇叭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6000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藍芽喇叭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0000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藍芽耳機壹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7000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0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2000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藍芽音響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9000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1000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藍芽音響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9000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藍芽音響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3000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8000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藍芽音響參組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對109000、111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112000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藍芽喇叭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9000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藍芽喇叭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6000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藍芽喇叭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0000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藍芽耳機壹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7000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0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又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編號至「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至「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沒收)
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OO犯如附表編號、至「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至「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沒收)
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000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18000犯如附表編號至「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至「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沒收)
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000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藍芽音響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000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000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藍芽音響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000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藍芽音響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000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8000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藍芽音響參組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對49000、51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52000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藍芽喇叭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9000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藍芽喇叭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6000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藍芽喇叭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0000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藍芽耳機壹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7000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0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2000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藍芽音響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9000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1000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藍芽音響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9000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藍芽音響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3000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8000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藍芽音響參組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對109000、111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112000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藍芽喇叭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9000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藍芽喇叭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6000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藍芽喇叭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0000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藍芽耳機壹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7000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0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犯以他法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又犯恐嚇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罰金部分,應執行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犯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槍枝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己OO犯未經許可,製造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辛OO犯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槍枝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9000犯未經許可,製造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乙OO犯強制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甲○○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犯恐嚇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鋼珠壹顆,沒收之
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乙OO共同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之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為虛偽標記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扣案愷他命(Ketamine)拾貳包(驗餘淨重拾陸點玖貳柒公克)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犯罪
O又禎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20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附表編號22、23所示之物,均沒收
又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O力維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扣案附表二編號16所示偽造之考勤卡(B卡)共五張,均沒收
乙OO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玖年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57至73,7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億貳仟貳佰玖拾肆萬陸仟玖佰捌拾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與16000,17000,18000,19000連帶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000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億貳仟貳佰玖拾肆萬陸仟玖佰捌拾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與29000,OO錦姿,32000,33000連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O錦姿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億貳仟貳佰玖拾肆萬陸仟玖佰捌拾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與43000,44000,46000,47000連帶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3000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億貳仟貳佰玖拾肆萬陸仟玖佰捌拾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與57000,58000,59000,61000連帶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8000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億貳仟貳佰玖拾肆萬陸仟玖佰捌拾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與71000,72000,73000,74000連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3000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8000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伍年,並應接受法治教育二場次,且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一百二十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6至8,10所示之物均沒收
已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貳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應沒收之
乙OO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共陸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附表三編號一至四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三編號五至六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己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簽帳單上偽造「林富泰」之署名壹枚沒收
壬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壹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簽帳單上偽造「林富泰」之署名壹枚沒收
11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貳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簽帳單上偽造「林富泰」之署名壹枚沒收
14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零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簽帳單上偽造「林富泰」之署名壹枚沒收
17000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18000犯毀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19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簽帳單上偽造「林富泰」之署名壹枚沒收
22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壹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簽帳單上偽造「林富泰」之署名壹枚沒收
25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貳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簽帳單上偽造「林富泰」之署名壹枚沒收
28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零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簽帳單上偽造「林富泰」之署名壹枚沒收
31000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32000犯毀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乙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
乙OO犯附表一所示共貳罪,分別處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丁OO犯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OO犯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如附表三所示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OO犯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犯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如附表三所示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一、寅○○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之玖罪,各處如該表編號1至9「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如附表一編號2、4至7、9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如附表一編號3、8所示之拘役,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二、未○○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之玖罪,均累犯,各處如該表編號1至9「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如附表一編號2、4至7、9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如附表一編號3、8所示之拘役,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三、癸○○犯如附表一編號2、9所示之貳罪,各處如該表編號2、9「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四、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緩刑貳年,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暨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五、巳○○犯如附表一編號4至6所示之參罪,各處如該表編號4至6「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六、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寅○○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潘施羽」署名壹枚沒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未○○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潘施羽」署名壹枚沒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寅○○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未○○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寅○○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未○○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寅○○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潘施羽」署名壹枚沒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未○○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潘施羽」署名壹枚沒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寅○○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未○○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寅○○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未○○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戊OO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丙○○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之誣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丙○○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之誣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丙○○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之虛偽自首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丙○○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之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丙○○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之誣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丙○○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之誣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丙○○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之虛偽自首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丙○○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之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罪,共肆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4「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如附表一編號3至4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10000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罪,共參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3「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15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966805143號SIM卡壹張)、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25000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轉讓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2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966805143號SIM卡壹張)、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49000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轉讓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5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6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0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304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94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36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5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2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84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2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9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12
第449條第1項前段,1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8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7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6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5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5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4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313
第299條第1項前段,13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3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0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0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8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8條之4,8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7項,3
第299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2項 第306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476條 第154條第2項 第158條之4,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3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71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29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0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39條前段 第165條 第164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3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26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7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26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 第26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 第473條第1項 第85條第1項前段 第171條第7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 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 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 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 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 第451條之1第8項 第452條 第452條 第452條 第452條第14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4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第3項 第364條 第364條 第364條第2項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1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2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156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285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2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136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5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20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1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9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10條之2 第454條 第454條,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 第284條之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6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0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3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 第455條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5條之8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303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3條 第300條,1
第449條第2項21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68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30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2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9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7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7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0條第2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0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1
其他182
第299條 第301條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163條之2 第163條之2 第163條之2第1項 第163條之2第2項第2款,1
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第300條,2
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第364條 第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第300條,1
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329條第2項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7條第1項前段,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2
第367條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 第455條之10第1項 第455條之11第1項 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4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6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7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7條,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 第455條之10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1第1項,1
第368條,49
第368條 第373條,26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8
第368條 第371條,8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8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7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2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6條第3項,1
第368條 第476條,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373條,1
第368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9條第1項但書 第372條 第372條,1
第370條 第370條,1
第377條,5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5
第378條 第378條 第379條第10項 第379條第10項 第441條 第443條,1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1
第397條 第401條,2
第412條 第67條第1項,1
第412條,1
第412條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3項,1
第413條前段 第51條,1
第420條第1項 第420條第1項第4款 第420條第1項第4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20條第1項第6款 第434條第1項,1
第446條,1
第449條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1款 第452條 第452條第14項,1
第451條第1項,1
第455條之11第2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2
第455條之11第2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455條之11第2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3第1項 第455條之4第1項,1
第503條第1項前段 第503條第1項前段,1
第4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58條之4 第159條之5,1
第4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5,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第1項 第159條之5第2項,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第1項 第159條之5第2項,1
第158條之4 第159條之5,2
第300條,1
第303條152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7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3
第303條第1項 第420條第1項 第420條第1項第5款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84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22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6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5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 第307條,3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236條 第236條第1項 第233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10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64條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39
第301條第1項,18
第301條第1項前段,8
第301條第1項 第452條,4
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 第154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6條第1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 第373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 第373條 第377條 第379條 第393條第1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 第373條 第154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455條之215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9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5第1項 第455條之8,2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第455條之2第2項 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4款,1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5條之8第2項 第454條,1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302條8
第302條第1項,1
第302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302條第4項 第452條 第307條,3
第302條第4項 第307條,2
第304條5
第304條 第307條,3
第304條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4條 第364條 第7條第1項,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