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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12
上訴駁回
壹、范姜鈞與部分一、原判決關於范姜鈞與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三(含沒收)、附表二編號二部分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二、范姜鈞與犯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刑(含沒收)
三、范姜鈞與被訴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轉讓禁藥部分,無罪
四、其餘上訴(即附表一編號一、二、四及附表二編號一部分)駁回
五、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陸年
貳、戴立中部分一、原判決撤銷
二、戴立中犯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刑及沒收
參、蔡昕遑部分一、原判決關於蔡昕遑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一、三部分(含沒收)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二、蔡昕遑犯如附表一編號一、三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刑(含沒收)
三、其餘上訴駁回(即附表一編號二、四有罪部分及附表三無罪部分)
四、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肆、袁騰煬部分一、原判決撤銷
二、袁騰煬犯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刑及沒收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編號40-44、56所示之罪暨定應執行刑,以及加重誹謗罪部分,均撤銷
Z○○犯如附表二編號40-44、56「宣告之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40-44、56「宣告之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即附表二編號1-39、45-55、57-72部分)
第二項撤銷改判所處之刑(即附表二編號40-44、56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即附表二編號1-39、45-55、57-72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其餘被訴犯公然侮辱罪部分,無罪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捌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零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伍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Z○○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編號8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己○○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4、編號6至編號9、附表二編號1、編號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4、編號6至編號9、附表二編號1、編號8「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子○○犯如附表一編號8至編號9、附表二編號1、編號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8至編號9、附表二編號1、編號8「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丑○○犯如附表一編號8至編號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8至編號9「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己○○被訴如附表一編號5部分,無罪
其餘上訴駁回
己○○就第項撤銷改判部分及第項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子○○就第項撤銷改判部分及第項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之IPHONE廠牌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華碩牌筆記型電腦壹臺、讀卡機壹臺,均沒收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之HUGIGA廠牌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上訴駁回
【原審判決主文: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原審判決主文: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上訴駁回【原審判決主文: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原審判決主文: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上訴駁回【原審判決主文: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原審判決主文: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扣案之IPHONE廠牌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華碩牌筆記型電腦壹臺、讀卡機壹臺,均沒收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之HUGIGA廠牌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上訴駁回【原審判決主文: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原審判決主文: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IPHONE廠牌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IPHONE廠牌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IPHONE廠牌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IPHONE廠牌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IPHONE廠牌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IPHONE廠牌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IPHONE廠牌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HUGIGA廠牌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IPHONE廠牌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HUGIGA廠牌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壹、黃仕樺一、主刑部分:黃仕樺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二、沒收部分: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
貳、曾志佳一、主刑部分:曾志佳犯如附表一編號六至八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六至八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其餘被訴(即附表一編號一至五)部分無罪
二、沒收部分: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曾志佳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柏維無罪
乙OO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
庚OO無罪
乙OO犯附表二編號1至22、24、26、32、33「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處該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其餘被訴部分(即附表二編號23、25、27至31)無罪
戊OO與少年共同實施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玖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庚OO與少年共同實施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壬OO與少年共同實施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10000與少年共同實施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12000與少年共同實施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13000與少年共同實施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15000與少年共同實施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17000與少年共同實施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19000與少年共同實施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21000與少年共同實施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23000與少年共同實施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25000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27000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29000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31000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33000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35000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37000與少年共同實施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39000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41000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43000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45000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47000與少年共同實施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49000與少年共同實犯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51000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53000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無罪
9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OO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未扣案之鋁棒壹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訴恐嚇危害安全部分,無罪
甲○○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甩棍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竊佔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被訴竊佔附圖編號D部分免訴
被訴於民國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之後迄至一○五年五月間某日前竊佔附圖編號A、B、C部分無罪
第302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50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9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7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6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16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1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7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6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6
第449條第1項前段,5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1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 第451條之1第4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14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182
第299條第1項前段,8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0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3
第299條第1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8條之4,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3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2條第1項 第302條第2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2條,1
第299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71條 第154條第1項 第16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 第154條第2項 第161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2第1項 第455條之12第3項 第455條之26 第455條之26第1項 第455條之26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0條第1項 第370條第1項但書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 第165條 第164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2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140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142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80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40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476條,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3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368條 第373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73條之2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其他108
第299條 第1條前段,1
第309條 第309條 第310條 第368條,1
第309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34 第59條之1,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2
第368條,40
第368條 第373條,10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8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4
第368條 第371條,3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3
第368條 第372條,2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 第455條之34 第259條之1,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161條第1項,1
第368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1
第368條 第161條第1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74條第1項第1款,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7條,5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5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後段,2
第394條第1項前段 第1條 第2條,1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412條,1
第416條第1項第1款 第418條第1項 第105條第3項 第105條第4項,1
第429條前段 第433條,1
第446條,1
第455條之11第2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1
第196條 第20條第1項但書 第20條第1項但書第4款 第184條第1項 第184條第1項 第196條之1第2項 第159條之2,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8條之4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1
第449條第2項10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3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7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7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2
第449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第3款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0條第2項,1
第303條98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第4款 第260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60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24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84條之1 第307條,3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3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5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24
第301條第1項,8
第301條第1項前段,6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301條第1項 第308條前段 第154條第2項 第7條第4項 第159條之1 第158條之4 第159條之5,1
第301條第1項 第343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161條 第16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前段,1
第301條第1項 第455條之4第1項第3款,1
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455條之212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7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5第1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2第1項第4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302條12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302條第4項 第307條,5
第302條第4項 第302條第4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7條,2
第302條第4項 第302條第4項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2條第4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2條第4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2項 第369條第2項 第369條第2項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07條,1
第302條第4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及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2條及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2條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條,1
第455條之4第2項1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