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 X 光化   首頁 |酒駕 |毒品 | 詐騙 |法條

科刑法條 | 程序法條 | 刑期
20200623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25
原判決撤銷
藍溢翔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撤銷
林華義共同犯強制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撤銷
丁OO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O舜文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肆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附表二編號1-5「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5「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戊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己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庚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辛OO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柒萬元沒收,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3所示部分暨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丙OO犯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上開撤銷部分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訴駁回)己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iPhone手機(含門號號SIM卡1張)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壬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iPhone手機(含門號號SIM卡1張)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00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紙條壹張沒收
郭信國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前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一編號1至4、15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簡正國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犯如附表「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有期徒刑、罰金刑及沒收之諭知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萬4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被告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鐵鎚1支沒收
被告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鐵鎚1支沒收
被告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罰金新臺幣2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鐵鎚1支沒收
又犯傷害罪,處罰金新臺幣1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被告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罰金新臺幣8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鐵鎚1支沒收
乙OO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物(含附表一編號1至6「應併予沒收銷燬之包裝」欄所示之包裝)均沒收銷燬
乙OO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電線壹批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手機壹支(內含○○○○○○○○○○SIM卡壹張)、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上開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壹柒貳點肆壹公克、總純質淨重:貳壹點柒參公克)沒收銷毀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乙OO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因教育、訓練關係受自己監督之人,利用權勢為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丙OO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因教育、訓練關係受自己監督之人,利用權勢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依本院一○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三八號和解筆錄即如附表所示內容,向告訴人魏張榮雪支付損害賠償金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附表二編號1至22、24、26、32、33「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處該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其餘被訴部分(即附表二編號23、25、27至31)無罪
戊OO與少年共同實施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玖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庚OO與少年共同實施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壬OO與少年共同實施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10000與少年共同實施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12000與少年共同實施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13000與少年共同實施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15000與少年共同實施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17000與少年共同實施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19000與少年共同實施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21000與少年共同實施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23000與少年共同實施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25000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27000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29000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31000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33000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35000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37000與少年共同實施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39000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41000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43000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45000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47000與少年共同實施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49000與少年共同實犯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51000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53000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乙OO犯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所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部分緩刑貳年
乙OO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受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戊OO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刷卡簽帳單上偽造之「羅証洒」署名壹枚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不詳廠牌手機壹支(價值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陸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6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又共同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9、10所示之物均沒收
又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8、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8、1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8、1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8、1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8、1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8、1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壹月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之華碩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之華碩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之華碩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之華碩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之華碩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之華碩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1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之華碩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之華碩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未扣案之華碩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000轉讓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000轉讓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受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50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9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7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6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16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1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7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6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6
第449條第1項前段,5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1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 第451條之1第4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14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182
第299條第1項前段,8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0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3
第299條第1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8條之4,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3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2條第1項 第302條第2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2條,1
第299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71條 第154條第1項 第16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 第154條第2項 第161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2第1項 第455條之12第3項 第455條之26 第455條之26第1項 第455條之26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0條第1項 第370條第1項但書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 第165條 第164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2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140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142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80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40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476條,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3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368條 第373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73條之2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其他108
第299條 第1條前段,1
第309條 第309條 第310條 第368條,1
第309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34 第59條之1,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2
第368條,40
第368條 第373條,10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8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4
第368條 第371條,3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3
第368條 第372條,2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 第455條之34 第259條之1,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161條第1項,1
第368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1
第368條 第161條第1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74條第1項第1款,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7條,5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5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後段,2
第394條第1項前段 第1條 第2條,1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412條,1
第416條第1項第1款 第418條第1項 第105條第3項 第105條第4項,1
第429條前段 第433條,1
第446條,1
第455條之11第2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1
第196條 第20條第1項但書 第20條第1項但書第4款 第184條第1項 第184條第1項 第196條之1第2項 第159條之2,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8條之4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1
第449條第2項10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3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7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7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2
第449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第3款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0條第2項,1
第303條98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第4款 第260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60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24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84條之1 第307條,3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3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5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24
第301條第1項,8
第301條第1項前段,6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301條第1項 第308條前段 第154條第2項 第7條第4項 第159條之1 第158條之4 第159條之5,1
第301條第1項 第343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161條 第16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前段,1
第301條第1項 第455條之4第1項第3款,1
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455條之212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7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5第1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2第1項第4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302條12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302條第4項 第307條,5
第302條第4項 第302條第4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7條,2
第302條第4項 第302條第4項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2條第4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2條第4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2項 第369條第2項 第369條第2項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07條,1
第302條第4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及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2條及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2條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條,1
第455條之4第2項1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